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匪我思存再維權 網文改編為何屢發版權官司?

但自己的IP自己做就是解決的辦法了嗎?

記者 | 張亞婷

編輯 | 徐菲

3月11日,知名言情網文作者匪我思存發布微博長文,標題為《原創永遠都不死》,很多人看完標題就在評論區留言反抄襲了。這次誤會確實不能完全怪網友不審題,畢竟匪我思存在文中也不乏無奈的寫到:“一件事連著一件事,已經有吃瓜群眾不耐煩的在問了,怎麽是你?怎麽又是你?怎麽還是你?” ,這與她的知名度和在微博上的一貫風格有關。

匪我思存一向愛在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上發聲,遇到涉及原創作者的抄襲糾紛,她更是經常在微博上立場鮮明的站隊,250多萬的粉絲數量也使得她的聲量更大,是業內和讀者心中知名的網文維權鬥士。比如唐七公布第三方鑒定報告證明自己沒有抄襲大風刮過,引發一片嘩然,匪我思存選擇在這個時機指出另一位知名網絡作者流瀲紫的《甄嬛傳》、《如懿傳》均抄襲了她的作品,並發表文章《今日踩原創,請從匪我思存始》,聲援之意不言自明。

也因此,很多急性子的讀者想當然的認為匪我思存這次又發布一篇反抄襲檄文,以為她與網劇《人生若如初相見》的糾紛還是事關抄襲。所以匪我思存也在評論區做出了解釋:“這次是侵權,不是抄襲。”

近些年來網友們也見了不少網文界、影視圈侵權的案例,有於正的《宮鎖連城》抄襲瓊瑤《梅花烙》、有包括溫瑞安與11位作者共同起訴《錦繡未央》抄襲……至於唐七是否抄襲大風刮過簡直是入門題了。但抄襲是侵權行為中的一類,判定過程複雜。匪我思存這次與《人生若如初相見》劇方的糾紛在侵權上的認定就比較明了,更接近顧漫與樂視就《何以笙簫默》打的版權官司,是違約侵權。

大致梳理一下本次糾紛中一些重要的時間節點:

2011年3月15日,紫晶泉文化獲得小說《迷霧圍城》的改編權、攝製權許可,期限5年;

2015年12月27日,由《迷霧圍城》小說改編的電視劇《人生若如初相見》舉行啟動儀式,記憶坊代表及匪我思存經紀人出席(後成為法院判定的一項重要依據);

2016年3月12日,《人生若如初相見》開機;

2016年3月14日,版權到期;

2016年4月8日,匪我思存的版權代理記憶坊對該劇的出品方完美時空、紫晶泉等7家公司提起訴訟;

2017年9月,一審判決公布結果,判決被告賠償原告50萬元但駁回禁止發行等請求,匪我思存方面很快上訴;

2018年3月2日,《人生若如初相見》在騰訊影片播出。

大致來看,本次糾紛可以分為合約到期前、一審判決期間和播出前三個階段,而雙方爭執最激烈的階段是在開機後到一審判決階段,即2016年4月初到同年6月末。

2016年4月1日,匪我思存微博發布文章《關於《迷霧圍城》電視劇不得不說的一些話》,解釋來龍去脈,矛頭直指紫晶泉公司及其負責人常莎。匪我思存稱即使在有兩家影視公司已經提出希望合約到期後與她合作《迷霧圍城》項目,她也念及紫晶泉籌備五年不易,主動提出與對方續約,續約價是“遠遠低於市場價的象徵性價格”,但對方敷衍推脫毫無誠意。文章發布第二天,匪我思存轉發了記憶坊的官方聲明並表示“官司打到底”。

2016年4月5日,常莎發布微博《價值1200萬元的眼淚》表示要澄清一些事實,她說記憶坊方面提出的續約價“一年版權費—1200萬,對於影視製作公司來講,無疑是天價。”並認為匪我思存提到的有兩家合作意向的公司才是匪我思存獅子大開口的原因,“匹夫無罪,懷璧其罪”。界面娛樂谘詢了某影視公司負責IP研發的李宗梅,對方表示考慮到一年續約期只有一年,1200萬的價格“其實算是很貴了。”匪我思存方面在微博上曾說過1200萬不是她最初的報價,似乎最初的報價才是她所說的“遠遠低於市場價的象徵性價格”,但她本人沒有正面回應過,記憶坊的總經理沈浛穎曾對媒體表示:“既然紫晶泉已經將授權轉讓,相當於我們要和完美時空簽約,所以提出的價格是1200萬。這個價格其實比市場價要低。”

2016年6月27日,8月19日兩次開庭期間,雙方爭執激烈,匪我思存發布3條微博跟進,並在二次開庭當晚發布文章《有病就得治,好麽?!》進行匯總事件,直指被告方在法庭上就開機時間、是否到訪公司等多件事情上撒謊。

9月1日,微博官方账號@電視劇人生若如初相見 發布長文回擊《到底誰才是土“匪”強盜? ——關於匪我思存對我方無理取鬧謾罵》,稱匪我思存顛倒是非黑白,並認為匪我思存利用大v身份引導輿論,“已然是公然質疑和挑釁中國法律”,雖然兩方說辭已有多處不一,但這篇文章避重就輕喊口號的態度難以令人信服。

9月5日,一審判決結果公布,法院判定7家公司侵權,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但未判令停止侵權,即該劇可以繼續發行。所以匪我思存當天表示:“今天我勝訴了,卻一敗塗地。”並提起上訴。這期間,劇方說匪我思存提及亡父刻意賣慘(文章現已刪除),記憶坊方面稱對方官網人身攻擊惡意中傷,雙方依舊口水仗不斷。

3月2日,《人生若如初相見》在騰訊影片播出,3月11日匪我思存發布長文後這場糾紛再度引發關注。

匪我思存方面聘請的王國華律師也是《錦繡未央》一案的原告律師,判決公布後王國華律師在微博上發布文章對一審判決中引入“社會公共利益”,並以“由於被告已投入大量資金,倘若責令7被告停止後續的宣傳、發行、播放行為,將造成雙方較大的利益不平衡,且會造成文化資源的浪費,有悖社會公共利益”為由沒有要求被告停止侵權的判定提出異議。王國華律師認為,社會公共利益的對象應是不特定多數公眾,所涉及利益也應是不特定多數公眾利益。7家公司投入的資金無論如何不能與公共利益等同。

另外,法院因原告相關人員參加了2015年年底的電視劇啟動儀式而視為原告方默認並放任被告方侵權,王國華律師認為這點也有失公正。記憶坊在判決結果公布後的聲明中也針對這點做出說明,表示這是合約期內的正常赴約以及為了續約所做的溝通。除被告在微博上展示的原告相關人士與片方的合影以外,界面娛樂尚未在其他報導或通稿中看到原告出席該劇啟動儀式的相關資訊。

界面娛樂就這些爭議點采訪了北京市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劉玥律師。他認為,本案的原被告雙方對於判決書和自己的權利的理解可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誤讀,比如匪我思存在微博上將劇方的侵權行為比喻為“搶劫”,但本案的實質是有約在先的合約糾紛,只是因為一方違約,最終發展成為一個侵權事件,並非赤裸裸的未經任何授權直接侵權使用匪我思存的小說。而被告在聲明中闡述的“兩方簽訂的合約、協定清楚地表明,合約標的物就是依據小說原作改編的影視劇劇本,不論侵權與否,都到此為止。在拍攝完成後形成的影視作品中,小說原作者除了署名權以外,並不享有其它權利。”也是對劇本權利做了錯誤的解讀,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因為劇本由原著小說改編而成,在權利上是受限於原作小說的,這和劇本是否在合約期限內完成無關。

在劉律師看來本案中原告出席被告方組織的啟動儀式被視為“原告方默認並放任被告方侵權”是法院作出判決的關鍵點之一,法官在這點上采納了被告的意見,且基於原告和被告方最初是合作共謀利益的關係認定雙方的訴求沒有根本衝突,因此考慮到公共利益不判定該劇停止發行是沒有問題的。但在劉律師看來,50萬元的賠償金額值得商榷。這一數額沒有考慮到目前文學IP的市場價格走向和侵權方的主觀惡意,幾乎起不到懲戒的目的,這對遏製惡意侵權行為是不利的。但同時劉律師和界面娛樂也注意到,一審判決書中在闡述賠償金額的部分裡提到原告方希望以合約到期後簽訂的版權許可金額作為索賠金額,但法院以“合約雙方存在特定的關聯關係”為由沒有采納。

目前《人生若如初相見》還在騰訊影片的電視劇欄目推薦位正常播出,開機前一日記憶坊向騰訊公司發出風險《提示函》,建議騰訊方面審慎考慮播出、宣傳涉案劇的相關事宜。界面娛樂多次聯絡騰訊影片,但截至本文發布騰訊方面還是沒有對是否停播、是否了解本案的訴訟情況等問題作出回應。劉律師告訴界面娛樂,因為一審沒有判定該劇停止發行,所以騰訊影片現在播出沒有問題,可一旦二審改判,騰訊方面在接到《提示函》後仍然繼續播放,作為發行的一個環節可能會承擔一定的擴大侵權後果的法律風險。

關於本案界面娛樂也多次分別聯繫了原被告雙方,但雙方這次口徑幾乎一致:不做過多解釋,以現有的官方微博回應為準,等待二審結果。

在女性向言情小說界,各種層面上來說,匪我思存都絕對是位列第一梯隊的作者。從2004年,匪我思存開始在剛剛成立不足一年的晉江文學城(當時還叫晉江原創網)上連載近代言情小說《芙蓉簟》,後更名為《裂錦》於2005年出版。至今為止,匪我思存已經出版了23部小說,平均一年兩部,可以說是相當高產了。

另外,匪我思存在小說影視化方面也走的比很多作者更早也更成功,《來不及說我愛你》、《佳期如夢》、《千山暮雪》、《寂寞空庭春欲晚》等多部作品都改編成電視劇播出,其中尤以《來不及說我愛你》口碑最佳,是讀者心中網文IP改編電視劇的范例,可以說匪我思存在文學IP影視化方面走的比很多同行要更早也更成功。但2015年,IP劇爆發,《琅琊榜》、《花千骨》、《何以笙簫默》、《盜墓筆記》等作品的出現讓市場認識到了網絡文學作品的群眾基礎和商業價值,IP授權的天花板火速從幾十萬到百萬再到千萬級,以匪我思存為代表的網絡小說“大神級”的人物手裡作品正因為知名度高而早早賣出影視改編權,反而顯得虧了。

也就是在2015年前後,多位手握IP的網文界大神都自立門戶。2014年,南派三叔成立南派泛娛,2015年今何在成立星漢時空,2016年江南成立靈龍文化,分別獨立運作名下IP的授權及影視開發。在影視版權上走過彎路的天下霸唱加盟向上影業,2015年匪我思存也成立了自己的影視公司雙羯影業。這些公司也受到了資本的青睞,比如2016年,靈龍文化獲奧飛1億元的A輪融資,今年年初又獲得騰訊B輪融資,雙羯影業目前處於Pre-A輪融資的階段,去年獲得了騰訊產業共贏基金投資。但目前為止,“網文大神”們的影視工作幾乎還沒有作品產出。

李宗梅告訴界面娛樂,“運作一個項目遠比想象中困難的多,所以現在一般IP的授權許可期限是十年,因為對於小公司來說前期籌備就要花很長的時間,如果公司簽了多種版權,比如遊戲,影視之類,五年根本不夠把這些版權的價值完全開發出來。”

對大部分影視公司尚且如此,更何況涉足製作層面不久的寫作者們。雖然作者是IP的原生父母,但把孩子接回來自己培養就能一勞永逸的解決問題了嗎?

李宗梅表示:“影視說白了是商品,大神們都想進軍這個市場,就必須有全盤的考慮,發揮自己的優勢,他們的優勢在內容上,要麽把優勢最大化,要麽在進入這個市場之前就已經有足夠的資源支撐,也就是對市場和自身優勢需要有絕對的把握,不然盲目開公司,又想佔據重要的位置,不是好事。現在市場上比較普遍的現象是,都在罵國產影視劇,尤其是電視劇,然後對比歐美,韓國,說他們尊重作家,尊重編劇。現在國內大部分作者和編劇的水準完全達不到歐美日韓‘編劇中心製’的要求。”

由於市場的飛速發展,文學IP授權的形式已經從傳統的影視延伸到了手遊、舞台劇等泛娛樂產業的各個方面。近年來影視版權糾紛屢見不鮮也從側面證明了合約與法律相對市場發展具有一定的滯後性。作者和影視公司或許都需要更加完善的合約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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