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辛斯又被驅逐了?
這次可不是因為他衝著裁判說垃圾話,或者連續領到技術犯規。
這次考辛斯領到了一個二級惡意犯規,直接被驅逐離場。
而這個惡意犯規也引起了不少的爭論,有人認為裁判對考辛斯的“量刑”過於嚴重,有人覺得這最多也就是個一級惡意犯規,還有人認為這個二級惡意犯規沒問題。
那麽,考辛斯的這個動作究竟是不是二級惡意犯規呢?
考辛斯被驅逐引發觀眾噓聲
勇士和黃蜂的比賽進行到第二節還剩6分10秒,勇士的庫克在外線接球準備投籃,考辛斯在籃下卡住位置準備衝搶籃板。
在和黃蜂小將埃爾南戈麥斯搶位的過程中,考辛斯和對手糾纏在一起,隨後他張開卡位的右手一揮,埃爾南戈麥斯痛苦的捂住了自己的臉部。
庫克三分投中,裁判哨聲響起。
考辛斯涉嫌惡意犯規,裁判回看錄像後,判罰考辛斯二級惡意犯規,直接將其驅逐出場。
這次判罰不僅讓考辛斯感到摸不著頭腦,而且也引起了現場觀眾的強烈不滿。考辛斯大聲向裁判抗議卻無濟於事,勇士主教練科爾也是一臉的疑惑不解,勇士主場觀眾則將噓聲送給了當值裁判。
那麽這個動作究竟是不是應該被吹二級惡意犯規?
先讓我們來了解一下二級惡意犯規的定義。
二級惡意犯規定義 “不必要”且“過度”
根據2018-2019版NBA規則第12-B-4條關於惡意犯規的定義,要判罰二級惡意犯規應該滿足下面的條件。
如果一名球員和對手球員的接觸(無論對方是否持球),被認為是不必要而且過度的,那麽將被判罰二級惡意犯規。
(If contact committed against a player, with or without the ball, is interpreted to be unnecessary and excessive, a flagrant foul—penalty (2) will be assessed. )
相比於一級惡意犯規的定義,二級惡意犯規的解釋多了“過度的”三個字。
而下面還有一條注釋,裁判必須要用即時回放功能來確定這次犯規是否達到一級惡意犯規或者二級惡意犯規的處罰標準。
(A foul must be reviewed using Instant Replay to confirm it meets the criteria to be ruled a Flagrant (1) or (2).)
從流程上來看,裁判做的並沒有問題,那麽實際上,考辛斯的這個動作是否應該被吹二級惡意犯規呢?
首先,考辛斯的手臂確實張開了,這是一個“沒必要”的動作,所以一級惡意犯規恐怕無論如何也跑不了。
其次,考辛斯擊中了埃爾南戈麥斯頸部以上的部位。雖然在規則中沒有細說,但是擊中頸部或者頸部以上部位,極易對球員造成比較嚴重的傷害,所以NBA對於這種行為一直都從嚴判罰。
最後,從慢動作顯示,考辛斯張開的手臂真正打到埃爾南戈麥斯臉部的並非肘部,而是前臂,非要用“肘擊”來形容這次動作有點誇張。
從這幾點來看,對於考辛斯是否應該二級惡意犯規,恐怕還是出自裁判臨場的選擇。
歷史案例表明 考辛斯這次被驅逐不冤
所謂前車之鑒,後事之師,我們先拋開考辛斯這個動作是否應該被吹罰二級惡意犯規這件事情不談,來看看其他一些二級惡意犯規的情況。
這是台灣時間3月7日森林狼和活塞的比賽中,吉布森被判罰二級惡意犯規的動作。吉布森的動作明顯比考辛斯更加嚴重,屬於衝過來之後直接支肘擊中了莊神的頸部。
安東尼的這次二級惡意犯規也引起了不小的爭論,很多球員都說安東尼這是一個籃球動作。但是裁判堅持認為安東尼將球收下來時,肘部碰到了努爾基奇的頭部,所以安東尼領到二級惡意犯規被驅逐。
約基奇的這次二級惡意犯規感覺根本沒碰到對方球員的頭部,而且從慢動作看來約基奇也並非故意為之。但是事實情況是,約基奇確實有了揚肘的動作,而且擊打的位置是對手的頭部,裁判也給了約基奇惡意犯規。
不難發現,對於擊中對手頸部以上範圍的情況,裁判幾乎是采取零容忍的態度,吹罰二級惡意犯規的可能性非常大。
從上面這三次二級惡意犯規的情況看來,考辛斯今天被吹罰二級惡意犯規並不是很冤枉。畢竟滿足了揚肘、目標對手頸部以上、擊中對手這三個條件,哪怕不是有意而為,基本上也會被吹罰二級惡意犯規。
當然,考辛斯職業生涯的劣跡斑斑,肯定對裁判的判罰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但是喊冤就沒必要了,畢竟從各個條件來分析,考辛斯的動作都足夠被吹一次二級惡意犯規。
後續應不會追加處罰 勇士目標是季後賽
好在勇士今天最後贏得非常輕鬆,兵不血刃就擊敗了黃蜂,繼續保住自己西部第一的位置。
而從考辛斯這次犯規的嚴重程度來講,聯盟後續應該不會給考辛斯追加處罰。畢竟考辛斯沒有對埃爾南戈麥斯造成嚴重傷害,從手臂揮動的情況來說也很可能是擺脫控制後的慣性所致。
讓考辛斯休息一下並不是什麽壞事,勇士如今的目標還是季後賽,而不是一場比賽的勝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