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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澤瑋:完善征信體系建設 加強互金消費者權益保護

  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許澤瑋

  網貸平台所服務的用戶不少屬於長尾客戶,他們大部分缺少征信記錄。因此,建設信用體系、推進信用信息共享進而推進消費者權益保護是亟需解決和完善的問題。

  近日有消息說,《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有條件備案試點工作方案》頒布了,明確了試點地區備案工作正式啟動時間不晚於今年6月末,其中指出了要設立出借人風險補償金,加強投資者的保護工作。

  現有的網絡借貸平台,屬於互聯網金融模式,它的消費者是金融消費者在互聯網金融領域的延伸,一般情況下指的是資金出借人(供給者)。

  金融消費者是金融市場的直接參與者,也是金融業可持續發展的直接推動者,保護他們的權益,是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穩金融的一項重要內容。

  而網貸作為一種新興的金融業態,經歷了從野蠻生長到合規發展的歷程,它的服務具有明顯的涉眾性、系統性,呈現出了跨市場、跨區域、跨行業的明顯特徵,一旦風險觸發,傳播速度快、影響範圍大,很容易波及社會的穩定,這觸及了金融監管的深層次核心問題。

  網貸平台所服務的用戶不少屬於長尾客戶,他們大部分缺少征信記錄。因此,建設信用體系、推進信用信息共享進而推進消費者權益保護是亟需解決和完善的問題。在當前基礎設施薄弱的情況下,加上市場教育不足,同時,由於金融產品的專業性和複雜性,交易主體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讓出借者處於更加劣勢的地位,整個行業面臨的消費者保護形勢極為嚴峻。

  不幸的是,海量的數據、多樣的類型、動態的流動等都來源於個體的、分散的一個個小數據的融合,這些數據尚處於分割和封閉的狀態。最根本和最直接的解決辦法是,推動構建全國統一、完整的社會信用信息共享體系,促進消費者獲得更多金融產品與服務的信息,減輕由於信息不對稱可能帶來的盲目行為與利益損失。

  目前,大量的信用信息存在於不同的部門之間,零散、分割、封閉,製約了信息共享的便捷度和完整度。況且,一些部門出於自身的商業利益考慮,把有償作為提供信息共享的條件,或者以維護商業機密為理由,拒絕將擁有的、本屬於公共資源的信息與其他人分享。

  衝破這道藩籬的重要途徑便是加快社會信用體系法制化建設的進程,建立健全公共信息征集機制,依托金融科技,用立法的形式實現信息供給與需求的平衡。這是推行普惠金融重要的基礎設施,也可以低成本解決整個社會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基於互聯網金融行業對征信需求的日益旺盛,首個市場化的個人征信機構---百行征信的誕生,打破了互金機構之間數據孤島的局面,為接入的互金機構樹立起了第一道風控屏障。

  金融科技本身的優勢就是大數據和雲計算的有效運用,互聯網反欺詐第三方服務機構的市場化也形成助推之力,它們在數據積累、信用評估方面有著先發優勢,與之合作可以彌補信用評估模型信息維度單一、滯後的缺陷,提升投融資雙方信用風險的評估效率。

  另外,網貸平台納入司法數據查詢系統,形成聯動態勢,無疑可以提升其風險管理水準,篩查借貸信用風險,增強法律執行的效率,還可以防範多頭借貸等不良現象的發生,增加失信人的失信成本。

  因此,打通共享數據池,勢必對金融消費者權益起到基礎性的保護作用。它應該滿足:

  足夠大的覆蓋範圍。能夠覆蓋到傳統征信體系覆蓋不到的地方,比如長尾客戶。

  高效的運營效率。互金平台提供的金融服務多為小額、場景式,需要及時快速地把信息調取出來,這要求征信體系高效運轉。

  極大的融合。對於征信體系的建設,政府與市場“兩隻手”雙驅動,互金機構納入央行的征信系統,專業性或者垂直性的征信公司也需要納入央行征信體系中去。

  建設多層次征信體系。在基礎平台之外,關注垂直細分領域的建設,創新征信服務,豐富征信產品,滿足社會對信息服務多樣化、多層次的需求。

  當然,它的建成和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監管、平台、協會等多方發力,共同推進。對於資金提供者,需要他們具備對投資項目的鑒別能力以及風險的承擔能力,需設置投資人門檻;對於資金需求者,需要加強其信息披露程度,充分揭示風險,更要嚴厲打擊惡意逃廢債行為;對於信息服務中介平台,基於網貸平台提供金融服務的性質和功能,需要給予持牌約束,加強監管。

  (本文作者介紹:91金融創始人\CEO,中國雲計算專家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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