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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帶走“放風警犬”被問罪,偷犬還是救犬得分清

與追究“帶走放風警犬”的刑事責任,更應當看看,究竟是誰給這條警犬“放風”。

▲圖文無關,圖片來自新華社。

文 | 楊晨

又是一起警犬“被盜”案件,還是同一條警犬。

據揚子晚報報導,近日,浙江金華的應女士在微博發帖稱,她們夫妻二人救助了一條德國牧羊犬,等派出所找上門,才知道是放風的警犬“老三”,繼而被當地警方以涉嫌盜竊犯罪刑事立案,目前正處於取保候審階段,生活受到諸多干擾。

究竟是故意盜竊,還是主動救助,目前只有應女士一方的表述,在事實證據尚未完全浮出水面的情況下,還不好妄下結論。但從種種跡象看,的確有實施救助的可能。

比如,記者從應女士微信朋友圈中,確實看到此前她有發過撿到小貓、小狗的圖片;應女士還表示,“之前救助過的狗已經悉數送到山裡自費托朋友餵養了,期間還因為環境的不適應跑丟了3隻”,該說法應該不難證偽。如果情況屬實,即便不能證明應女士等沒有盜竊的主觀故意,至少也是對其“無罪”主張的有力支持。

對於應女士一方的救助主張,另一個比較有利的證據,就是該警犬處於“脫管狀態”。盜竊罪名能否成立,需要有公私財物從一方控制下違法轉移到另一方的過程。也就是說,“被盜竊”的財物,必須先要處於物主的管控範圍,或者具有明顯的佔有標識。

在照片上,一條瘦削的德國牧羊犬,在街邊的垃圾堆翻找食物,主人去哪兒了?“洗澡餵食喂水查找項圈,都沒有找到原主人的資訊”,怎麽能證明是一條有主的警犬?退一步講,就算是拾到他人的“遺失物”,沒有及時歸還,也很難上升到犯罪的高度。

而與追究“帶走放風警犬”的刑事責任相比,更應追問的是,究竟是誰給這條警犬“放風”。

▲圖文無關,圖片來自新華網。

既能破案又能治安巡邏的警犬,是警察不可或缺的好助手。對於警犬的飼養、管理和使用,在警察部頒布的《警犬飼養管理規則》《警察機構警犬技術工作規定》等規範中有明確要求,就算是一條普通的寵物犬,按照城市管理法規,也不能在街頭“放風”,給市民的人身安全帶來風險。為什麽這條警犬還會無人看管的情況下,翻垃圾找食物?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翻看報導,不到一年的時間,同一條警犬竟然兩次在無人看管的情況下“失控”,已有兩人因“盜竊”這條警犬被刑事處罰。問題來了:有關部門的管理責任在哪裡?

讓警犬在街頭“流浪”,形同一個移動的“執法陷阱”,讓“萬萬沒想到”的公民動輒得咎,這實在不應該。如果責任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根據《人民警察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罰是最嚴厲的懲罰,也是最應慎用的法律手段。夫妻帶走放風警犬,究竟是“偷犬”,還是“救犬”,應當有個更公道的說法。有關部門也應好好反思,在管理警犬上是否失職,如何才能懲前毖後、堵塞漏洞。

□楊晨(學者)

編輯:博陽 校對: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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