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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利誘,感情拉攏,威逼脅迫:揭秘境外間諜機構慣用伎倆

隨著我國綜合國力不斷提升,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對我國情報滲透活動也更加活躍。他們以我國黨政軍機關、軍工企業和科研院所等部門的核心涉密崗位人員為目標,千方百計進行拉攏策反,搜集我國核心機密情報,手段無所不用其極,對我國國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在金錢收買、威逼脅迫等手段下,一些人被拉攏策反,成為境外間諜情報機關的棋子。其實不論公職人員、企業職員還是科研人員,都有可能成為境外間諜情報機構的策反對象。

案例一:大學副教授出賣情報被判無期

周某,1973年生,2006年獲博士學位,主要從事高精尖通信技術研究。周某赴國外某大學做博士後研究,在申請簽證時,表明了自己身份並在簽證材料中附有其關於高精尖通信技術領域研究的博士論文複印件,引起了境外間諜情報機關關注。周某在國外做博士後研究期間,境外間諜人員多次約其見面,並表示為該國政府工作可支付報酬,周某默許同意。周某回國後,繼續向對方出賣情報。案發前,周某為我國某高校副教授、碩士生導師,所在實驗室承擔了眾多國防軍工部門和軍隊大量涉密研究項目。

經查,周某在參諜期間,先後向境外間諜情報機關提供了大量國防軍工重要涉密數據和文件資料,涉及我國多種重要武器裝備的研製狀況、作戰性能、技術參數等核心秘密。經有關部門鑒定,這些資料有機密級、秘密級文件200余份,文件的洩露對我國國防軍事安全利益造成嚴重危害。

2011年,國家安全機關將周某抓獲。2014年5月20日,周某因間諜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案例二:金錢利誘 感情拉攏,公職人員當間諜被判死刑

章某某,案發時任我國某涉外部門處長,在境外任職期間,某國間諜情報機關利用其妻子將章某某策反,在金錢利誘和感情拉攏下,章某某為該國間諜情報機關提供了大量工作機密。任職期滿回國後,章某某仍與該國間諜情報機關頻繁會面,並按對方要求提供了大量國家機密。最終,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間諜罪”判處章某某死刑,判處其妻有期徒刑十年。

案例三:受威脅被策反,搜集情報被判無期

耿某某,1970年生,案發前曾在某國有企業駐外代表處任職。2007年,耿某某在駐外工作期間,因處理正常事務與當地安全部門人員結識。隨後,對方以耿某某本人及其家人在境外的生命安全相威脅,將耿某某策反發展。此後,耿某某在對方指揮下,搜集我國國防軍工科研領域大量涉密情況、我國駐該國使館內部情況,以及我國在該國常駐機構、赴該國團組人員情況等,並在任期結束回國前接受了對方布置的回國“潛伏”任務,回國後繼續與境外間諜情報機關保持秘密聯繫。

經查,耿某某向境外間諜情報機關提供的文件資料中,機密級、秘密級文件50余份。2016年7月,耿某某被依法判處無期徒刑。

其實受到境外間諜情報機關的威脅後,耿某某本可大膽地向我國駐該國使館報告,或者在回國後及時向組織如實反映情況,但他沒有這麽做,以至於在賣國的道路上越走越遠。

案例四:被境外間諜人員脅迫簽保證書 主動自首免追責

李某某,1972年生,我國某邊境城市國家機關副科級幹部。2017年5月,李某某陪同兩名中方客戶赴某國考察,在其入關時被境外間諜情報機關人員帶離盤問,並將其手機存儲內容進行複製,詢問其通訊錄內聯繫人情況。隨後,境外間諜人員以莫須有的理由強行對李某某開具行政處罰,並要求其簽署為對方服務的保證書,否則不得離開。李某某迫於無奈,在脅迫之下簽署了保證書。

回國後,李某某第一時間向當地國家安全機關自首,如實講述了其在境外被境外間諜情報機關脅迫策反全過程的情況。根據《反間諜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我國國家安全機關對李某某不予追究。

案例五:防不勝防 "隨身碟"竟是竊聽器材

2010年3月,某央企派出團組赴我國友好鄰國參與某大型開發項目招投標。在當地一中餐廳用餐期間,一名當地男子將一盒餐巾紙送入包間,隨後,團組人員在餐巾紙盒內發現一形似隨身碟的物品,隨即向我國駐當地使館報告。

經我國國家安全機關檢測和鑒定,認定該裝置為加密存儲式專用竊聽器材,外觀偽裝為普通隨身碟,內置兩個微型麥克風,由內設的3.7V鋰電池供電,用隱藏式微型按鈕實現工作狀態控制,具有數字加密錄音功能。

國家安全機關反間諜偵察部門隨即對該事件開展調查,發現該中餐廳老闆王某有重大間諜嫌疑。經查,王某為該國間諜情報機關人員提供就餐人員信息為其監視、竊聽提供便利。在法律和政策感召下,王某主動交代問題,國家安全機關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央視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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