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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是否壟斷尚無定論 專家:罰款沒有太大震懾力

  多部門進駐式全面檢查網約車平台專家建議多種執法手段並用倒逼平台重視安全

  來源: 法制網  韓丹東 李紫薇

  近來,滴滴網約車平台屢屢曝出安全事件,社會對其關注度日益增加,尤其是3個多月內曝出兩起順風車司機奸殺女乘客案件,讓公眾開始重新聚焦國內最大的網約車平台以及它是否涉嫌市場壟斷。

  交通運輸部也啟動約談滴滴網約車平台的程式,要求全國範圍立即整改。連日來,全國各地監管部門開始約談滴滴網約車平台。據不完全統計,已有北京、天津、南京等十幾個城市監管部門對滴滴網約車平台進行了約談,並提出整改要求。

  8月31日,由交通運輸部、中央宣傳部、警察部、司法部等12個部門和部門組成的交通運輸新業態協同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召開第二次會議,決定自9月5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對所有網約車順風車平台公司開展進駐式全面檢查。

  約談或因管理存漏洞

  2018年5月6日、8月24日,在鄭州、溫州分別發生了一起順風車乘客遇害事件。事件發生後,滴滴網約車平台被交通運輸部以及十餘個城市的交通監管部門約談。一些城市約談的內容已經從順風車業務擴展至滴滴網約車平台主營的網約車業務,並且態度嚴厲。

  8月31日,交通運輸新業態協同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召開第二次會議,決定自9月5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對所有網約車順風車平台公司開展進駐式全面檢查。

  對此,中國法學會網絡與資訊法學會常務副會長周漢華直言:“這次檢查非常明確,要求平台維護安全底線。進駐式全面檢查也是這麽多年以來不多見的,交通出行領域協同監管部門貫徹中央長官指示,把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出行安全放在最高的地位,體現了執政為民的基本理念,這是社會各界所期盼的。這對於解決相當長時間內共享出行領域的亂象會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周漢華說,過去各部門都採用過約談這種方式,約談雖然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其本質只是一種行政指導,是一種柔性的監管手段,約束力和震懾力有限。我們看到,很多地區都約談了滴滴網約車平台,交通運輸部在前段時間也約談過,但滴滴網約車平台一直存在承諾多、整改少的情況。

  “這次進駐式全面檢查是行政執法措施,應該說是這些年來在行政執法中是最強硬的執法手段。此外,檢查之後會有後果,包括行政處罰甚至追究刑事責任。行政檢查是行政執法甚至司法的必經程式,啟動進駐式全面檢查,我想不會檢查一下就了事,可以預期會有限時整改的要求,如果限時整改還不能達到監管要求,就會有相應的行政處罰,不排除會啟動司法程式。如果在檢查過程中發現違法犯罪的現象,那就不排除移送司法機構啟動刑事追責的程式。這次是‘進駐式全面檢查’,在檢查的範圍上、在檢查的力度上可以預期是比較嚴厲的強監管措施。”周漢華說。

  在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孟強看來,交通運輸部和深圳等城市對滴滴網約車平台的約談,意味著中央和地方監管部門已經發現滴滴網約車平台存在未按照規定向政府部門傳輸報備數據、未做好駕駛員背景核查工作、存在重大經營管理漏洞和安全隱患、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嚴重威脅人民群眾出行安全和合法權益等各方面的嚴重問題。按照交通運輸部、工業和資訊化部、警察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聯合發布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對其實施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等處罰措施,從而使其退出市場。

  “要明確問題繼而有針對性地進行解決,但是不能一味地關停,最終目的還是要保障共享出行行業健康發展。”貴州大學副教授謝雄剛說。

  是否存在壟斷亟需論證

  2015年2月14日,滴滴、快的正式宣布合並的消息一經發布,有關其涉嫌壟斷的消息便紛至遝來。2015年2月16日,易到用車方面宣布已向商務部反壟斷局、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和反壟斷局舉報,滴滴和快的的合並行為嚴重違反反壟斷法,請求立案調查並禁止兩家公司合並。2016年,滴滴與優步(Uber)中國合並,商務部於2016年8月對滴滴進行反壟斷調查,這一調查距今已有兩年時間,官方尚未公布結果。

  “自2016年8月滴滴出行和Uber中國業務合並之後,滴滴便佔據了約九成的中國網約車市場份額。自此開始,關於滴滴是否涉嫌壟斷的問題便一直是熱門話題。”孟強說,如果這一合並過程中參與的各方營業額達到了《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中的數額標準,則這一合並將會構成以經營者合並方式造成的經營者集中。無論是否被國家市場監管部門認定為壟斷,客觀上來說,滴滴在合並之後便佔有了網約車領域絕大多數的市場份額,具有了絕對的優勢,那麽就會給網約車市場後來的進入者造成過高的門檻和絕對的劣勢,因此具有排除或限制競爭的效果。從長遠來看,這種情形對消費者是不利的,因為一旦某一企業在行業領域佔據絕對優勢地位、沒有有力的競爭者,就會缺乏主動提高商品和服務的品質、降低價格的動力,也缺乏來自市場自身的監督力量,只能依賴來自政府部門自上而下的監管,而後者無疑具有滯後性等局限性,但此時消費者已經沒有其他可替代的選擇,只能承受不利的後果。

  對此,周漢華說,從實體上判斷是否存在壟斷是一個非常難界定的問題,最困難的問題在於相關市場的界定。如果用整個出行市場來界定,包括城市公交等,這樣就很難確定其佔有市場支配地位。如果隻按照計程車或者網約車市場來界定,結果可能就不一樣了。確定滴滴網約車平台是否存在壟斷地位,需要經濟學家、法學家以及借鑒國內外在互聯網領域反壟斷的經驗,最後得出結論。目前不能輕率地得出滴滴網約車平台是否存在壟斷的實體結論。

  “目前並不能判斷滴滴網約車平台是否處於壟斷地位。不過,這種一家獨大的狀態導致競爭少、服務意識不足、投訴和相關後台服務管理不到位、對乘客和車主的管理不對等等問題,造成了很多惡果。”謝雄剛說。

  平台應承擔多重責任

  對於滴滴網約車平台近年曝出的安全事件,如何制定有效的懲罰措施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有專家認為可對其進行天價罰款。

  對此,孟強說:“為了對公權力形成有效製約,規範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法要求進行行政處罰時必須具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的依據,執法部門罰款的權限和罰款的額度也都受到國務院行政法規的明確限制,除非具有法律依據,否則行政機構無權擴大處罰權限、提高罰款金額進行天價罰款。例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對網約車平台公司違法行為設定的罰款額度,一般情況下為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情節嚴重時為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難謂天價罰款。”

  對此,周漢華也表達了自己的看法,他說:“首先,進駐式全面檢查還沒有展開,滴滴網約車平台究竟應該承擔什麽樣的責任,我們還需要再等一下。大家在法治社會要有耐心,要相信執法機構多部門聯合檢查的權威性和公正性,不能形成未審先判的習慣,這種習慣不利於法治社會的形成。聯合工作組進駐之後,按照法定程式對相關領域進行檢查並撰寫調查報告,然後采取相應措施,比如說整改、處罰,甚至不排除產生刑事責任的可能,程式上要穩定。”

  “其次,如果真的到了需要對滴滴網約車平台進行追責的地步,可以運用不同執法手段。行政處罰主要依靠罰款,但是罰款對於互聯網行業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之前規定的最高罰款額度有限,即便是最新通過的電子商務法規定最高罰款200萬元,但200萬元罰款在互聯網行業裡就是毛毛雨,沒有太大的震懾力,因為它每天產生的收益都是以億元計算的。所以,執法應該是多種手段相結合。如果涉及承擔刑事責任,刑法規定了拒不履行資訊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此外還有非法經營罪。”周漢華說。

  周漢華認為,另外還有民事救濟制度,涉及生命財產、生命健康,可以運用民事賠償制度。所以,互聯網領域的執法手段不能隻依靠罰款這一種手段,要多種手段並舉,而且網絡領域的治理也不能只靠法律。平台要承擔法律責任、社會責任、道義責任,除了法律手段之外,要形成有效的社會治理機制和市場壓力機制,通過有效充分的競爭促使行業不斷改善服務來提高安全保護水準。

  “平台應該承擔資訊管理責任,提供正確的資訊,保證網約車車主具備運營資質。如果要進行處罰,經濟處罰、吊銷經營執照和要求平台進行整改多種手段並行。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謝雄剛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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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劍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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