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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隔兩年,阿里雲反敗為勝,競爭對手為何鼓掌相慶?

來源:21Tech(News-21)

作者:崔灰灰

兩年前,阿里雲成為被告,而且還輸了官司,需要賠償原告26萬元。

什麽原因?大概就是一個用戶在阿里雲伺服器上存儲的遊戲內容侵權,然後阿里雲也因涉嫌共同侵權被訴諸法院。2017年5月,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阿里雲構成侵權。

對阿里雲而言,錢是小事,但這個侵權的事不能認。實際上,判決一出,整個雲服務行業都炸了鍋,因為按照法院判決,雲服務商在接到侵權投訴之後,需要去審查用戶數據看是否侵權,可這樣一來,上傳至雲的數據也將毫無隱私可言。

因此,阿里雲表示不服,並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阿里雲當時表示,作為雲伺服器提供商,阿里雲無權審查任何用戶數據,並且只有收到司法部門的正式裁決和通知,才會依照法律要求配合協助調查。

互聯網發展至今,已經沒有人會再懷疑“雲”的重要性,但隨著越來越多的數據上雲,也引發出一系列法律問題。而針對此案,外界關注的焦點在於,雲服務商的責任邊界究竟在哪?阿里雲作為雲伺服器提供商,究竟有沒有“共同侵權”,又該不該審查客戶信息。

6月20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判決,撤銷了一審法院的判決,並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認定阿里雲在此案中不承擔侵權責任。

時隔兩年,阿里雲終於等來勝訴,而這也讓所有雲服務商舒了一口氣。雖然這只是阿里雲一家企業的一次訴訟,但在案件審理中,關於雲服務的法律適用、雲服務商的責任界定等問題的判斷,將對整個行業的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

侵權《我叫MT》引發訴訟

案件中,原告北京樂動卓越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樂動卓越公司”)享有網絡動畫《我叫MIT》的遊戲改編權,並於2012年12月開發了網絡遊戲《我叫MTOnline》。

2015年8月,樂動卓越公司發現某網站提供的《我叫MT暢爽版》涉嫌非法複製其開發的遊戲的數據包。隨後,樂動卓越公司通過whois域名查詢系統、域名備案系統等,均沒有查到涉案網站經營人的相關信息。但他們發現,《我叫MT暢爽版》的遊戲內容存儲於阿里雲的伺服器上,並通過該伺服器向用戶提供遊戲服務。

於是,樂動卓越公司分別於2015年10月12日和10月29日先後三次致函阿里雲,要求其刪除涉嫌侵權內容,並提供伺服器租用人的具體信息,阿里雲並沒有予以積極回應。

溝通無果,樂動卓越公司便以阿里雲涉嫌共同侵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阿里雲公司斷開鏈接,停止為《我叫MT暢爽版》遊戲繼續提供伺服器租賃服務,並將儲存在其伺服器上的《我叫MT暢爽版》遊戲數據庫信息提供給樂動卓越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共計100萬元。

對於為何要起訴阿里雲,樂動卓越公司表示,是因為《我叫MT暢爽版》遊戲的直接侵權人為了規避法律責任,租用境外伺服器設置網站直接向公眾提供盜版遊戲軟體的下載和展示,而樂動卓越公司在無法直接維權的前提下,轉向了阿里雲。

訴訟中,阿里雲查詢到涉案伺服器承租人的信息,並於2016年6月2日以郵件形式向該承租人發出通知,要求其在兩個工作日內刪除私服遊戲並告知阿里雲,或提供反證證明,逾期未處理將關停其伺服器主機。

由於該承租人未在上述期限內回復,於是,阿里雲在2016年6月6日將其伺服器主機關停。在隨後的6月28日,阿里雲又以同樣的方式將另外兩個伺服器主機關停,同時,阿里雲也將伺服器租用人的相關信息提交給了法院。對此,阿里雲方面表示,其采取這些措施,並非是其義務和責任,而是為了降低訴訟風險。

在一審判決中,法院認為,阿里雲作為伺服器提供商,雖然不具有事先審查被租用的伺服器中存儲內容是否侵權的義務,但在他人重大利益因其提供的網絡服務而收到損害的時候,其作為伺服器服務的提供者應當承擔其應盡的義務,采取必要的、合理的、適當的措施積極配合權利人的維權行為,防止權利人的損失繼續擴大。

而這類必要措施不僅僅包括刪除涉嫌侵權的作品、內容,也包括向相關伺服器租用人詢問相關情況、將權利人的投訴材料轉達被投訴的伺服器租用人,並根據租用人的反應采取進一步的必要措施。一審法院表示,這與阿里雲辯稱其不得擅自透露用戶信息、無權擅自讀取、透露伺服器數據等確保用戶數據安全並不矛盾。

雲服務租賃不適用“避風港”規則

但在二審判決中,法院對一審判決的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予以了糾正。

二審法院認為,雲伺服器租賃服務不同於信息存儲空間服務,因此不適用於《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而是適用於《侵權責任法》。

實際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存在一個“避風港”規則,並建立了“通知——刪除”的規則體系,要求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在接到權利人合格通知後,要立即采取刪除侵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必要措施”。

目前,適用於這一規則的服務包括各類網站、APP、電商平台、媒體平台、社交平台,以及雲盤、王網盤等。對這些平台而言,他們的運營者能夠更容易的對涉及的侵權行為進行初步核實,如文章、照片、商品等侵權問題。

而雲伺服器租賃就不同了,從影響來看,關掉伺服器和刪除一個網頁完全是兩回事。如果僅根據一個通知,雲服務商就“關停伺服器”或“刪除伺服器數據”,這顯然不合情合理。

同時,阿里雲還認為,在專業的司法機關中,權利糾紛的認定、侵權責任的判定需要漫長的周期和複雜的舉證、質證環節。阿里雲作為一個商業公司,沒有能力、也沒有資格認定誰是著作權權利人以及相關內容是否涉嫌侵權。

因此,從技術特徵、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行業監管層面來看,雲伺服器租賃服務和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服務性質都完全不同。

基於此,二審法院主要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對樂動卓越公司向阿里雲發出的通知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阿里雲接到合格通知後應當采取的必要措施以及應當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進行了進一步分析。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首先,與一審法院不同,二審法院認定樂動卓越公司對阿里雲的三份通知均不屬於合格通知。這也意味著,阿里雲在收到上述通知後,有權拒絕采取措施,而這也成為最終改判的重要前提條件。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通知是否合格,關鍵在於能否使網絡服務提供者準確識別權利人、準確快速定位侵權內容並易於對侵權行為作出判斷。而一個有效通知應該包含以下內容: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稱)和聯繫方式;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網絡地址或者足以準確定位侵權內容的相關信息;三,通知人要求刪除相關信息的理由。

不過,本案中樂動卓越公司的通知為何不合格,並不是本文要討論的重點,重點是如果阿里雲收到的是有效通知,它接下來該做什麽以及又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在《侵權責任法》中,雖然沒有“通知——刪除”的規則,但針對更廣泛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和服務類型,也規定了“通知——采取必要措施”的規則。這也明確規定了雲服務商在收到合格通知後,必須采取相關措施。

這裡的必要措施可分為兩類,其一就是避風港規則下的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其二則是其他形式的必要措施,如二審法院所認定的“轉通知”等方式。

法院認為,在不適合直接采取刪除措施的情況下,“轉通知”可以成為一種“必要措施“,使網絡服務提供者達到免責條件,而且針對雲伺服器租賃服務的技術特徵,這也是更加合理的免責條件。

因此,如果樂動卓越公司的通知屬於合格通知,那阿里雲也可以通過將投訴材料轉達至相關伺服器的承租人,並根據承租人收到投訴材料後的反饋情況,再決定是否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當然,如果阿里雲沒有進行“轉通知”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那阿里雲最終也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二審判決書中提到,“本案侵權民事責任規則之設定,涉及當事人之間利益之平衡,亦會影響整個雲計算行業的發展。”

法院認為,從我國雲計算行業的發展階段來看,若對雲計算服務提供者在侵權領域的必要措施和免責條件的要求過於苛刻,勢必會激勵其將大量資源投入法律風險的防範,增加運營成本,給行業發展帶來巨大的負面影響。

而動輒要求雲計算服務提供者刪除用戶數據或關閉伺服器,也會嚴重影響用戶對其正常經營和數據安全的信心,影響行業整體發展。

未來在遇到類似的侵權問題時,此案的判決將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鑒意義。對被侵權人而言,在向雲服務商發送通知時一定要保證通知合格;對雲服務商而言,本案也提供了一種明確的處理方式,即接到合格通知後,可采取轉通知的措施來實現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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