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土地管理法修改,已進城落戶村民可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

今天,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此決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兩部法律將作出相應修改,重新公布。通過這次修改,將進一步保護農民土地權益,亦體現出對農民土地權利的尊重和保護。

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魏莉華表示,剛剛通過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堅持土地公有製不動搖,堅持農民利益不受損,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把黨中央關於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決策和試點的成功經驗上升為法律,在農村三塊地改革方面作出了多項創新性的規定。

魏莉華稱,在土地徵收方面這次新法做了三個方面完善。第一,首次對土地徵收的公共利益進行明確界定,因為原來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但是什麽是公共利益?長期以來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特別是我們土地管理法又規定,任何部門和個人使用土地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所以導致了徵收成為獲得土地的唯一通經。這次我們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採用列舉的方式,對於哪些是公共利益可以動用國家徵收權作出了明確的界定。因軍事外交,政府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建設、公益事業、扶貧搬遷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開發建設等六種情況確需要整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

二是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確了土地徵收補償的基本原則是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準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這樣一個規定就改變了過去我們是以土地徵收的原用途來確定土地補償,以年產值倍數法來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做法,以區片綜合地價取代原來的土地年產值倍數法,另外在原來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三項基礎上又增加了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和社會保障費,這樣就從法律上為被征地農民構建了一個更加完善的保障體系。

三是完善了土地徵收程序,把原來的批後公告改為了批前公告,主要是是使被征地農民在整個過程中有更多參與權、監督權和話語權。

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方面,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破除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的法律障礙。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刪除了原來土地管理法第43條,任何部門或個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使用國有土地的規定。增加規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依法登記,並經三分之二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部門或個人直接使用,同時使用者在取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之後還可以通過轉讓、互換、抵押的方式進行再次轉讓。這是土地管理法一個重大制度創新,取消了多年來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二元體制,為城鄉一體化發展掃除了制度性的障礙,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的亮點。

魏莉華還表示,在宅基地方面在原來一戶一宅的基礎上增加了戶有所居的規定,因為有一部分農村村民已經進城落戶,對他們原來在農村的宅基地是否允許退出,這次修改允許已經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因為農民變成市民真正實現城市化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在整個過程中我們要有足夠的耐心。如果農民不願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強迫其退出宅基地,必須是在自願有償的基礎上。總體來看,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把農村三塊地改革的成功經驗全部吸收到土地管理法,在農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項創新性的規定。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