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上半年居民收入和消費支出情況
一、居民收入情況
2018年上半年,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63元,比上年同期名義增長8.7%,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6.6%。其中,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770元,增長(以下如無特別說明,均為同比名義增長) 7.9%,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5.8%;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142元,增長8.8%,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6.8%。
上半年,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數12186元,增長8.4%,中位數是平均數的86.7%。其中,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數18048元,增長7.4%,是平均數的91.3%;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數6045元,增長8.7%,是平均數的84.6%。
圖1 2018年上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數與中位數
按收入來源分,上半年,全國居民人均工資性收入8091元,增長8.8%,佔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為57.5%;人均經營淨收入2265元,增長7.0%,佔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為16.1%;人均財產淨收入1166元,增長10.5%,佔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為8.3%;人均轉移淨收入2541元,增長9.3%,佔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為18.1%。
二、居民消費支出情況
2018年上半年,全國居民人均消費支出9609元,比上年同期名義增長8.8%,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6.7%。其中,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12745元,增長6.8%,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4.7%;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5806元,增長12.2%,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10.1%。
上半年,全國居民人均食品煙酒消費支出2814元,增長5.1%,佔人均消費支出的比重為29.3%;人均衣著消費支出710元,增長6.3%,佔人均消費支出的比重為7.4%;人均居住消費支出2157元,增長12.4%,佔人均消費支出的比重為22.4%;人均生活用品及服務消費支出598元,增長11.8%,佔人均消費支出的比重為6.2%;人均交通通信消費支出1286元,增長6.2%,佔人均消費支出的比重為13.4%;人均教育文化娛樂消費支出932元,增長7.2%,佔人均消費支出的比重為9.7%;人均醫療保健消費支出860元,增長19.7%,佔人均消費支出的比重為8.9%;人均其他用品及服務消費支出253元,增長7.1%,佔人均消費支出的比重為2.6%。
圖2 2018年上半年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及構成
表1 2018年上半年全國居民收支主要數據
指標 |
水準 (元) |
增長率 (%) |
(一)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14063 |
8.7(6.6) |
按常住地分: |
|
|
城鎮居民 |
19770 |
7.9(5.8) |
農村居民 |
7142 |
8.8(6.8) |
按收入來源分: |
|
|
工資性收入 |
8091 |
8.8 |
經營淨收入 |
2265 |
7.0 |
財產淨收入 |
1166 |
10.5 |
轉移淨收入 |
2541 |
9.3 |
(二)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數 |
12186 |
8.4 |
按常住地分: |
|
|
城鎮居民 |
18048 |
7.4 |
農村居民 |
6045 |
8.7 |
(三)全國居民人均消費支出 |
9609 |
8.8(6.7) |
按常住地分: |
|
|
城鎮居民 |
12745 |
6.8(4.7) |
農村居民 |
5806 |
12.2(10.1) |
按消費類別分: |
|
|
食品煙酒 |
2814 |
5.1 |
衣著 |
710 |
6.3 |
居住 |
2157 |
12.4 |
生活用品及服務 |
598 |
11.8 |
交通通信 |
1286 |
6.2 |
教育文化娛樂 |
932 |
7.2 |
醫療保健 |
860 |
19.7 |
其他用品及服務 |
253 |
7.1 |
注: ①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準=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準*城鎮人口比重+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準*農村人口比重。 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名義增速=(當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準/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準-1)*100%;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速=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名義增速/同期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③全國居民平均收入是根據全國十幾萬戶抽樣調查基礎數據,依據每個樣本戶所代表的戶數加權匯總而成。由於受城鎮化和人口遷移等因素影響,各時期的分城鄉、分地區人口構成發生變化,有時會導致全國居民收入增速超出分城鄉居民收入增速區間的現象發生。如果出現全國居民收入增速超出分城鄉,主要是在城鎮化過程中,一部分在農村收入較高的人口進入城鎮地區,但在城鎮屬於較低收入人群,他們的遷移對城鄉居民收入均有拉低作用;但無論在城鎮還是農村,其收入增長效應都會體現在全體居民收入增長中。 ④括號中為實際增速,其他為名義增速。 |
表2 2018年上半年城鄉居民收支主要數據
指標 |
水準 (元) |
名義增長率 (%) |
(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19770 |
7.9 |
按收入來源分: |
|
|
工資性收入 |
12073 |
7.7 |
經營淨收入 |
2313 |
7.6 |
財產淨收入 |
1965 |
9.0 |
轉移淨收入 |
3420 |
8.0 |
(二)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 |
12745 |
6.8 |
按消費類別分: |
|
|
食品煙酒 |
3750 |
3.5 |
衣著 |
992 |
4.6 |
居住 |
2911 |
11.0 |
生活用品及服務 |
793 |
8.8 |
交通通信 |
1670 |
3.4 |
教育文化娛樂 |
1245 |
5.3 |
醫療保健 |
1029 |
17.4 |
其他用品及服務 |
357 |
5.8 |
(三)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7142 |
8.8 |
按收入來源分: |
|
|
工資性收入 |
3263 |
9.5 |
經營淨收入 |
2206 |
6.1 |
財產淨收入 |
198 |
14.2 |
轉移淨收入 |
1475 |
11.0 |
(四)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 |
5806 |
12.2 |
按消費類別分: |
|
|
食品煙酒 |
1679 |
7.5 |
衣著 |
368 |
9.4 |
居住 |
1242 |
14.1 |
生活用品及服務 |
363 |
18.2 |
交通通信 |
821 |
11.9 |
教育文化娛樂 |
552 |
10.6 |
醫療保健 |
654 |
23.2 |
其他用品及服務 |
127 |
8.9 |
附注
1、指標解釋
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指居民可用於最終消費支出和儲蓄的總和,即居民可用於自由支配的收入,既包括現金收入,也包括實物收入。按照收入的來源,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淨收入、財產淨收入和轉移淨收入。
居民消費支出是指居民用於滿足家庭日常生活消費需要的全部支出,既包括現金消費支出,也包括實物消費支出。消費支出包括食品煙酒、衣著、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務、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娛樂、醫療保健以及其他用品及服務八大類。
平均收入中位數是指將所有調查戶按平均收入水準從低到高順序排列,處於最中間位置的調查戶的平均收入。
季度收支數據中未包括居民自產自用部分的收入和消費,年度收支數據包括。
2、調查方法
全國及分城鄉居民收支數據來源於國家統計局組織實施的住戶收支與生活狀況調查,按季度發布。
國家統計局採用分層、多階段、與人口規模大小成比例的概率抽樣方法,在全國31個省(區、市)的1650個縣(市、區)隨機抽選16萬個居民家庭作為調查戶。
國家統計局派駐各地的直屬調查隊按照統一的制度方法,組織調查戶記账采集居民收入、支出、家庭經營和生產投資狀況等數據;同時按照統一的調查問卷,收集住戶成員及勞動力從業情況、住房與耐用消費品擁有情況、居民基本社會公共服務享有情況等其他調查內容。數據采集完成後,市縣級調查隊使用統一的方法和數據處理程式,對原始調查資料進行編碼、審核、錄入,然後將分戶基礎數據直接傳輸至國家統計局進行統一匯總計算。
責任編輯:孫劍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