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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關你年底收入!新個稅法施行後,年終獎怎麽發?時間點很關鍵

不知不覺距離2019年還不到一個月,辛辛苦苦幹了一年,年底最期待的是什麽?當然是年終獎啊!

可是你知道,新個稅法頒布後年終獎要怎麽扣稅呢?

新個稅法實施後,年終獎怎麽發?

上海市華天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冰解釋,本次個人所得稅法修改之前,稅法對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是按“月”徵收方式,以月工資為應稅所得。

2018年個人所得稅法修改的一大要點,就是工資薪金所得並入綜合所得,采取“年”度計算收入的方式。年終獎作為全“年”收入,並入年度綜合計算,自是理所當然。

《個人所得稅法》修改正式生效日期是2019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之前仍然適用2011年版《個人所得稅法》,即2018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當日)對於個人所得稅采取按“月”徵收的方式,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當日)發放的年終獎,適用老政策確定的計算方式,除以12,分攤到各個月份分別計算。

2019年1月1日之後(包括當日)發放的年終獎,以“實際取得”為原則,已經構成2019年的收入,不應該分攤到2018年的各個月份,應計入2019年所得,與2019年度的其他綜合所得一起納入年度所得,在扣除6萬元免征額以後根據餘額區間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

離職後,年終獎能不能拿?

案例分析

2013年3月,符某入職廣州市某自動變速箱有限公司,該公司於2017年1月19日解除與符某的勞動合約。

2017年1月20日,公司向在職員工發放2016年度的“在職激勵金”,但未向符某發放在職激勵金,符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公司向其支付2016年“在職激勵金”及其他請求,仲裁裁決駁回,符某不服,向一審法院起訴。一審判決駁回符某的訴訟請求。二審判決自動變速箱公司支付2016年度在職激勵金22000元給符某。

法官解釋,本案中,解除合約與發激勵金僅差一天,發放的“在職激勵金”,實為年終獎金,如果該年終獎屬於勞動報酬的,勞動者請求支付,應予以支持。

勞動者在年終獎對應的考核年度不滿一年的,用人部門也應該按照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佔全年工作時間的比例發放年終獎金。

本案中,“在職激勵金”的計算標準是以2016年度公司業績為考量因素,計算方式考慮的是2016年12月仍在職的員工出勤率,分配方案形成時間早於雙方解除勞動合約的時間,用人部門作出解除勞動合約的時間與發放“在職激勵金”的時間僅相差一天,故符某應屬核發對象。

確實存在有些用人部門截留員工應得的勞動報酬作為年終獎,並以此約束勞動者離職,這種做法明顯是不合規的。如果用人部門將員工平時工資的30%做為年終獎來發放,那麽這個年終獎,實際就是員工平時應得報酬的組成部分。那麽即便員工離職,部門也應全額發放,不得扣減。

2018年度年終獎怎麽算?

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發放:可以除以12,分攤到各個月份分別計算稅率,並且不計入2019年度綜合所得。

在2019年1月1日之後發放:不能除以12分攤到各個月份分別計算稅率,應計入2019年度綜合所得合並納稅。

對於年終獎的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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