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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人才新政:放寬人才引進限制 簡化入戶申報流程

據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消息,4月22日,該局印發了《廣州市引進人才入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明確指出,將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接收和入戶分離,同時對高校應屆畢業生入戶申報流程進行了簡化,實現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入戶“一步到位”;首次明確將產業領軍人才納入引進人才入戶範圍;明確了通過對薪酬、投資、社會貢獻等市場化手段評價並引進創新創業人才的引才模式;對於引進人才申報方式進行了重大改革,符合條件的引進人才既可以通過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申報,也可以通過用人部門及主管部門申報,還可以選擇個人直接申報入戶。

與此同時,新政進一步放寬了對全日製本科學歷、研究生學歷人才以及專業技術資格人才入戶的年齡限制,沒有采取“一刀切”降低入戶門檻的方式,而是有所側重的調整入戶條件,定位為“精準引才”。

全文如下:

穗人社規字〔2019〕2號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

廣州市引進人才入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廣州市引進人才入戶管理辦法》,規範引進人才辦理流程,提高引進人才工作效率,現將《廣州市引進人才入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9年4月18日

廣州市引進人才入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市用人部門引進人才入戶相關工作,根據《廣州市引進人才入戶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引進人才入戶是指廣州市、區用人部門引進在職人才入戶(包括專業技術類、管理類和技能類等在職人才)和引進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入戶(含擇業期內在本市落實工作部門的普通高校畢業生)。

第三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市直機關事業部門、市屬國有企業(市國資委直接或委託監管企業)等用人部門引進人才的審核辦理。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住所地址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用人部門引進在職人才入戶的審核辦理。

各區警察機關負責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部門接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入戶的審核辦理。

省直及中央駐穗用人部門引進人才入戶審核辦理由省相關部門另行明確。

第二章 申辦

第四條 《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1、2、3目中的高層次人才可通過引進人才“綠色通道”直接辦理引進人才入戶手續。

第五條 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須符合《辦法》第五條第一款(二)、(三)、(四)項所要求的學歷、學位、年齡等條件。

第六條 《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中的引進在職人才所要求的學歷、學位須提供相關學歷、學位鑒定或網上查詢結果或認證報告。

《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中的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提供學歷、學位證書以及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到各區警察機關直接辦理入戶手續。

第七條 《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所列明的在職人才及擇業期內的留學人員,申辦時須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八條 《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是指《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68號)中所列明的水準評價類和準入類職業資格。

職稱資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無法通過查詢、確認、核驗的,不予受理其申請。

第九條 《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五)項中持有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的申請人在獲得證書後須在本市就業、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

《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五)項中持有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的申請人在獲得證書後須在本市就業、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年限,按以下標準予以明確:屬於高級技師的,在本市就業、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須滿6個月;屬於技師的,在本市就業、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須滿1年;屬於高級工的,在本市就業、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須滿2年。

《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五)項中持有產業發展急需的行業緊缺工種目錄資格證書的申請人在獲得證書後須在本市就業、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

其他各類在職人才如無明確規定的,申辦時須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

第十條 《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六)項所稱的以薪酬、投資等市場化方式評價並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具有突出能力和貢獻的創新創業人才主要包括經市相關部門認定、評定的產業、行業領軍或傑出人才。

第十一條 《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九)項中所稱的我市重點扶持的企業、項目部門、社會組織主要包括經市發展改革部門認定的在穗總部企業、市發展改革部門立項批複的年度重點項目建設部門以及其他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的龍頭企業和骨乾企業。

前款所述的引進人才入戶應由用人部門或主管部門按程序遴選產生,在部門內部公示後向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市發展改革部門下達年度計劃後,當年具體申辦程序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通知執行。

第十二條 引進技術技能人才職業目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制定。

引進技術技能人才職業目錄應結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及引進技術技能人才結構情況定期發布,動態調整。

第十三條 引進在職人

才入戶申報原則上采取網上申報、現場核驗的方式進行。網上申報由申請人登陸申辦系統填報個人信息提交用人部門確認。現場核驗須用人部門在申辦系統確認提交後,由申請人按照申辦流程的要求將材料原件及複印件送市、區對外服務窗口核驗。

引進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入戶申報采取現場核驗的方式進行。由申請人按照申辦流程的要求將材料原件及複印件按照登記入戶地址順序,到擬入戶地的區警察機關對外服務窗口驗核,其中在公共集體戶入戶的,到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上的用人部門注冊所屬地的區警察機關辦理。

擇業期內的高校畢業生按前款直接在區警察機關辦理,符合引進在職人才條件的,也可按引進在職人才辦理條件和程序在市或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

第三章 引進在職人才審核

第十四條 市直機關事業部門、市屬國有企業申請人的申報材料應提交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其他用人部門申請人的申報材料應提交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

第十五條 市、區對外服務窗口負責引進人才入戶材料的核對和受理,並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交審核部門。對外服務窗口須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核對,並對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 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通過申辦系統對引進人才入戶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部門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審核通過的及時公示並公布,不通過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其材料不予退回。審核部門收到服務窗口提交的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有特殊情況的,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十七條 引進人才需進行公示、公布。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及時將審核通過擬引進的人才情況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或政府網站上進行公示、公布。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受理異議投訴。公示無異議可予以公布,涉及國家秘密的可以不予公示公布。

公示內容包括擬引進在職人才的姓名、部門、公示起止時間等內容。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原則上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市或區審核部門提出書面意見,如屬部門的須加蓋部門公章,如屬個人的簽署個人姓名。審核部門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組織並完成調查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申報不予通過,同時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材料不予退回。

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準予辦理入戶手續並核發引進人才批複和入戶信息卡。

第十八條 申請人提交審核後確需修改申報信息或申請人已通過引進人才審核需再次開通申報權限的,可由申請人本人提供情況說明經所在部門加具意見並加蓋公章後,按受理權限報市或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

第十九條 引進人才自公示通過之日起,申請人應在規定期間內憑本人身份證等材料分別到市、區對外服務窗口領取《廣州市入戶人員信息卡》,並在有效期內按登記入戶地址順序到本市警察機關辦理戶口遷入手續。逾期未到警察機關辦理戶口遷入手續的,須重新申請辦理。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職人才引進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市警察機關負責對各區警察機關引進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入戶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應書面承諾提供的申請材料真實有效。經查實有虛假承諾或經有關部門查實存在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請不予辦理,並通報各入戶審核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5年,並錄入個人信用記錄;已通過入戶審核但警察機關尚未發放準遷證的,由入戶審核部門注銷審核結果和入戶卡並告知申請人;警察機關已經發放準遷證的,由警察機關根據認定材料予以注銷;已入戶的,退回原籍;同時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任何部門如存在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材料行為的,該部門5年內不得辦理引進人才業務,並將其行為錄入引進人才征信管理系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引進人才業務審核中實行經辦負責製,違反相關規定的,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中的住所地是指用人部門證照上所列的注冊地址;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的經營場所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所述的社會保險繳費記錄如存在補繳情形的,在辦理引進人才入戶業務中不視為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中申請人的社會保險費繳納部門應與實際用工部門一致。按法律法規屬於勞務派遣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所述的擇業期,是指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警察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實行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擇業期政策(試行)的通知》(粵教畢〔2019〕3號)明確的就業擇業期限,即碩士研究生、大學生和專科生的擇業期為畢業兩年內,博士研究生的擇業期為畢業五年內。

第二十八條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中的用人部門以及入戶遷往地址均須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所附的申辦指南可根據國家、省、市“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進行適時調整優化。

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入戶辦理流程及對外服務窗口由市警察機關另行告知。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附件一:

引進在職人才入戶申報指南.doc

附件二:

引進在職人才申辦流程圖

附件三: 市、區人社部門引進人才對外服務窗口聯繫方式.doc

(附件詳情請點擊文末左下方“閱讀全文”)

來源: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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