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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高齡患者甲狀腺手術風險大,應重視術後出血導致併發症

【摘要】75歲高齡患者全麻下行甲狀腺癌根治術,術後出現切口出血,行切口探查。患者一直淺昏迷,為植物人。經鑒定醫方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法院酌情確定由某人民醫院承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279599.89元。

【關鍵詞】醫療糾紛,醫療過錯,植物人,甲狀腺癌,高齡患者

【前言】在醫療糾紛訴訟中,法院判案的標準是依據《侵權責任法》,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本文通過一案例分析顯示此原則在醫療糾紛訴訟司法裁判的特點。

【資料】75歲高齡患者因右甲狀腺術後8年,發現有頸部結節1月,於2017年7月4日入住某人民醫院甲乳外科。入院診斷為甲狀腺右葉癌術後複發伴淋巴結轉移,高血壓病。7月5日在全麻下行甲狀腺癌根治術。7月6日9時10分查房記錄,患者情況可。7月6日13時查房,發現右頸部腫脹較前加重,考慮有活動性出血,13時30分行切口探查術。患者進入手術室後,監護儀提示心跳驟停,經搶救心跳恢復。麻醉後探查見:頸部切口下方創面廣泛滲血,未見明顯活動性出血,予以創面止血後轉入ICU。患者一直淺昏迷,7月13日轉至神經內科治療。目前患者為植物人。

【結果】患者因右甲狀腺術後8年,發現有頸部結節1月,於2017年7月4日到某人民醫院治療。患者目前處於植物人,仍在某人民醫院住院。經鑒定,醫方的醫療過錯行為與損害後果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其參與度為同等因素,參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本病例構成一級傷殘。原、被告雙方對鑒定意見均不表異議。因此,對於患者的相關損失,某人民醫院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某人民醫院的過錯情況、患者的病情以及因果力大小,法院酌情確定由某人民醫院承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法院認定患者的各項損失合計559199.77元,根據上述責任認定,由某人民醫院賠償279599.89元。

【討論】患者家屬認為,某人民醫院未盡到診療義務,導致患者植物人。某人民醫院辯稱,我院診療行為符合診療規範,患者目前的情況屬於疾病發展中的情況突變,希望通過醫療損害的鑒定明確責任。醫學會鑒定專家意見認為,某人民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一定過錯,患者目前因腦缺血缺氧所致的植物人,是由心跳驟停導致,而醫方在患者出現頸部引流管引流量增加、頸部腫脹後,處置存在不當,與患者出現呼吸心跳驟停、缺血缺氧性腦病、植物人存在一定因果關係。專家同時考慮到,患者為75歲高齡,病史、病情等均是心跳驟停的因素,以及其腦組織對缺血缺氧耐受性較差,搶救存在難度。綜合認定,醫方的醫療過錯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後果存在一定因果關係,其參與度為同等因素。法院最終採信了鑒定意見。

【參考資料】1.專家輔助人在醫療糾紛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2.涉醫刑事案例: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要點十八:信息安全管理制度。3.醫療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五十四條附案例解讀。4.醫療糾紛最高人民法院觀點:病歷是確認醫患雙方責任的最直接證據。

【作者說明】資料來源於「李某某與XX市XX人民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7)蘇XXXX民初XXXX號」。文中涉及的醫學和法律問題分別由我團隊執業醫師和律師撰寫並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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