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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1000多萬,只剩不到2千!銀行員工挪用巨款被判刑7年

中國基金報 江右

一定不要挪用資金,更不該去炒期貨。

近期,又一起銀行員工挪用資金案件曝光。山東的臨商銀行一員工利用職務之便,在4年多時間裡,先後17次挪用1692.35萬元資金,其中1600.5萬元用於購買期貨、股票;91.85萬元用於買車、買房以及個人消費。

法院認定其犯有挪用資金罪,鑒於其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較好,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同時責令歸還被害部門臨商銀行1692.35萬元。

根據已有信息統計,在2012年3月-2016年11月期間,購買期貨的金額在1039-1469萬元之間,購買股票的金額在105萬元-535萬元之間。

而到2018年8月初,期貨账戶可用資金只剩下為1820.54元,股票账戶的總資產為294.23萬元。期貨账戶從1000多萬元虧到只剩1821元。

銀行員工挪用1692萬元資金被判7年

近期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一起銀行員工挪用資金案件。

山東省臨沂市臨商銀行一員工利用職務之便,在4年多時間裡,先後17次挪用1692.35萬元資金,其中1600.5萬元用於購買期貨、股票;91.85萬元用於買車、買房以及個人消費。

法院認定其犯有挪用資金罪,鑒於其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較好,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同時責令歸還被害部門1692.35萬元。

事情是這樣的:

2005年1月3日,臨沂市臨商銀行,決定籌資建設職工住宅小區金茂花園,同時成立基建辦。2010年5月,被告人高仁瑞經人事調整,被安排到臨商銀行基建辦工作,擔任基建辦公室基建主管,負責出納工作。

2012年3月至2016年11月,高仁瑞利用經手、管理臨商銀行職工集資建房資金的職務便利,先後17次挪用該筆資金共計1692.35萬元,用於營利活動和個人使用。

挪用的資金當中,1600.5萬元用於個人購買期貨、股票;91.85萬元用於購買自用房產、車輛和個人消費等用途,其中,30萬用於支付其私家車奧迪Q5首付、60萬元用於支付其購買環球掌舵小區房產定金以及首付、1.85萬元被高仁瑞個人陸續消費。

2018年7月6日晚,高仁瑞在臨商銀行有關工作人員陪同下,主動到臨沂市警察局藍山分局經偵大隊投案,後對自己涉嫌挪用資金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此外,2018年12月14日對高仁瑞所作的調查筆錄,證實在臨商銀行其名下账戶尾號0453的存款108.61萬元屬於公款私存,是臨商銀行的公款。

一審法院認為,高仁瑞利用擔任臨沂市臨商銀行基建辦公室基建主管,負責出納工作的職務之便,挪用本部門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未歸還;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

另外,高仁瑞在案發後,主動向警察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其行為構成自首,認罪態度較好,對其可從輕處罰。

一審判定,高仁瑞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責令高仁瑞退賠被害部門臨商銀行1692.35萬元;已凍結高仁瑞證券資金账戶中的資產依法處置,所得款項衝抵前項退賠資金,退賠被害部門臨商銀行。已凍結高仁瑞名下的銀行存款108.61萬元,依法返還臨商銀行。

宣判送達後,高仁瑞不服,提出“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量刑畸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用於挪用資金的其中一個账戶有上訴人工資收入,不能認定91萬元用於購買車輛、房屋”的上訴理由。

但是,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法院一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對自首情節已經予以認定,並在法定量刑幅度內對其從輕處罰,量刑並無不當。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二審法院不予采納。

同時,二審法院查明,高仁瑞購買車輛、房產等實際消費共計186萬餘元。一審認定高仁瑞挪用91萬餘元用於購買車輛、房屋及家庭消費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二審法院不予采納。

因此,二審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000多萬元購買期貨巨虧只剩下1821元

挪用資金,主要用於炒期貨炒股以及買房買車。炒期貨巨虧,1000多萬元買期貨,只剩下1821元,真是渣都不剩。

根據刑事裁定書的信息統計,高仁瑞挪用資金直接表明用於購買期貨的1039萬元,直接表明用於購買股票的為105萬元,另有430萬元用於購買期貨、股票等;因而公開可以得出,購買期貨的金額為1039萬元-1469萬元,用於購買股票金額為105萬元-535萬元。

上述金融投資行為主要發生在2012年3月-2016年11月,其中購買期貨主要在2012年,購買股票主要在2016年。

2018年7月,高仁瑞投案自首案發。案發後,截至2018年8月1日,高仁瑞中州期貨账戶可用資金僅為1820.54元;截至2018年8月2日,高仁瑞中泰證券账戶總資產為294.23萬元。

編輯:艦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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