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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廣播電視台原副台長羅毅一審被判刑5年半

羅毅羅毅

  新華社長沙6月1日電(記者陳文廣)1日,湖南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湖南廣播電視台原黨委委員、副台長兼經營與產業管理委員會主任(副廳級)羅毅貪汙、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

  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羅毅利用擔任湖南廣播電視台黨委委員、副台長兼廣播傳媒中心黨委書記、主任的職務便利,非法佔有部門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38萬餘元;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羅毅利用擔任湖南人民廣播電台台長、湖南廣播電視台黨委委員、副台長兼廣播傳媒中心主任和經營與產業管理委員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周圍、楊躍軍和長沙美旭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員、公司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2萬餘元。

  法院審理後做出一審宣判:對被告人羅毅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對其貪汙、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

(責編:k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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