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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刑滿釋放後 無證製藥又獲刑


男子歐陽某某男子刑滿釋放後在新疆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註冊成立某健康養生服務站(以下簡稱養生服務站),其在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等藥品生產證照的情況下,在養服務站內生產「鼻炎散」、「便秘膠囊」,並給顧客銷售「鼻炎散」使用。近日,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法院一審判決:歐陽某某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公訴機構指控,被告人歐陽某某具有針灸科醫師資格,2013年11月6日,其註冊成立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某健康養生服務站(以下簡稱養生服務站),經營範圍為健康知識講座及培訓、健康養生顧問服務、按摩、推拿、拔罐、理療;零售醫療器械。


2017年初,被告人歐陽某某在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等藥品生產證照的情況下,在其經營的養生服務站內生產「鼻炎散」、「便秘膠囊」,並給其店內顧客銷售「鼻炎散」使用。


2017年3月27日,烏魯木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舉報,對被告人歐陽某某經營的養生服務站進行查處,查封扣押「鼻炎散」1184袋、「便秘膠囊」4300粒,並將案件移送警察機構處理。


2017年4月1日,烏魯木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二)項,認為被告人歐陽某某生產(配製)、銷售無藥品批準文號的「鼻炎散」、「便秘膠囊」按假藥論處。


2017年4月24日,警察機構對該案立案偵查。經烏魯木齊市價格認證中心烏價認字[2017]第50949號價格認定,涉案假藥價值人民幣59,415元。


2017年8月3日,歐陽某某因涉嫌生產、銷售假藥罪被警察機構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依法執行逮捕。


另查明,烏魯木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於2017年11月20日召集烏魯木齊市部分藥學專家,對被告人歐陽某某生產、銷售「鼻炎散」的危害性進行認定,認為該假藥中含有細辛、蒼耳子、白芍等中藥飲品以及氛氨咖敏片、馬來酸氯苯拉那明片、醋酸地塞米松片,足以危害人體健康。


又查明,1995年7月27日,被告人歐陽某某因犯詐騙罪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於2011年7月3日刑滿釋放。


被告人歐陽某某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構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提出其歸案後如實供述,認罪、悔罪態度好,且生產的藥品大部分未流向社會,社會危害性較小,被告人身體一直不好,懇請法庭對被告人歐陽某某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歐陽某某自製假藥「鼻炎散」、「便秘膠囊」並予公開銷售,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均應依法懲處。公訴機構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歐陽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刑,現再次犯罪,具有前科劣跡,具有酌情從重處罰情節;但其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亦自願認罪,且積極預繳罰金,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歐陽某某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歐陽某某認罪、悔罪態度好,涉案假藥大部分未流向社會,社會危害性較小,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法院予以採納。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歐陽某某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涉案已扣押「鼻炎散」1184袋及「便秘膠囊」4300粒,均予以沒收。(王建武 錢軍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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