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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立法大事記

近年來,圍繞省委“生態立省”戰略,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將生態環境保護立法放在突出位置,先後制定湖泊保護、水汙染防治、土壤汙染防治等21件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地方性法規,包括頒布大力推進綠色發展、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大力推進長江經濟帶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等決定,持續推進生態環保制度建設。

湖北

2012年5月30日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

湖北是“千湖之省”。《條例》極具湖北特色,對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意義,是省人大常委會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具體體現。《條例》規定了保面積、保水質、保功能、保生態、保可持續利用的保護目標,禁止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園;禁止在湖泊水域圍網、圍欄養殖,投肥養殖,養殖珍珠;這些創新性的規定為我省湖泊保護發揮了重要作用。

2014年1月22日 省十二屆人大二次會議表決通過《湖北省水汙染防治條例》

《條例》被稱為“最嚴治水法典”,在全國引起強烈反響。《條例》堅持嚴防嚴治,規定了嚴格的政府責任、嚴格的環境標準、嚴格的防治措施和嚴格的法律責任。這是省人民代表大會首次就關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特別重大事項行使立法權,最大限度動員全社會增強水環境保護意識。

2014年3月27日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湖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大力推進綠色發展的決定》

綠色發展關乎經濟社會發展的正確取向,關係人民福祉和民族未來。《決定》提出樹立“綠色決定生死”的理念,增強綠色發展的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既打攻堅戰,也打持久戰,營造綠色山川,發展綠色經濟,建設綠色城鎮,推行綠色消費,樹立綠色新風,完善和強化保障措施,堅定不移地走綠色發展的創新之路。

2015年2月1日 省十二屆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的決定》

《決定》提出全省範圍內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的目標,要求源頭防控、以禁促用,綜合施策、以用促禁;明確了各級政府的主體責任,建立行政首長負責製、考核評價機制。引起人民日報、新華社、中央電視台等300多家國內外媒體深入報導,形成全省上下禁燒秸稈的強大氣場。

2016年2月1日 省十二屆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通過《湖北省土壤汙染防治條例》

《條例》強化政府責任,明晰部門職責,理順土壤汙染防治管理體制;建立土壤環境品質調查、監測和風險管控機制,明確土壤汙染控制、修複措施。這是我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精神、踐行綠色發展理念的積極作為;是我國第一部土壤汙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規;是湖北地方立法主動擔當、先行先試,為國家立法積累經驗的重要實踐,獲得全國人大高度評價。

2017年1月21日 省十二屆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大力推進長江經濟帶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的決定》

《決定》提出,要像保護眼睛一樣保護長江生態環境,把修複長江流域生態環境擺在壓倒性位置。《決定》規定,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堅守“三條紅線”,即長江流域水資源開發利用紅線、用水效率紅線、水功能區納汙紅線。實行“一限、一禁、一關”,即限制在長江乾流沿線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化工項目,禁止新增長江水汙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堅決關停沿江排汙不達標企業。(圖片來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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