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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法頒布倒計時,這些亮點值得你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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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栗戰書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的報告,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關於外商投資法草案的說明。

其中,外商投資法草案已經是近兩個多月來,第三次由全國人大進行討論。去年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今年1月底,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加開一次常委會會議進行再次審議。在業界看來,經過二審後的調整,草案有望在本次大會通過。

01

三法合一

作為我國外商投資領域新的基礎性法律,外商投資法將實現“外資三法”合並。

此前,我國在該領域的法律共有三部,分別為,1979年頒布實施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986年和1988年相繼頒布的《外資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不過,近年來,隨著我國對外開放和利用外資面臨新形勢,“外資三法”已經難以適應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需要,在此基礎上,外商投資法呼之欲出。

王晨在會上介紹,外商投資法確立了我國新型外商投資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確定了我國對外開放、促進外商投資的基本國策和大政方針,對外商投資的準入、促進、保護、管理等作出了統一規定,是我國外商投資領域新的基礎性法律,是對我國外商投資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創新。

過去一年,我國新設外商投資企業60533家,同比增長69.8%,實際利用外資約1350億美元。美國商會發布的2019年《中國商務環境調查報告》顯示,中國積極的國內消費市場前景,以及逐步改善的營商環境,使中國繼續成為全球投資的首選目的地。

王晨表示,通過制定和實施外商投資法,堅定實行高水準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以高水準對外開放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充分彰顯了新時代我國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的決心和信心。

02

亮點

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

草案提出:“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前款所稱準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企業設立、取得、擴大等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所稱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準入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

“負面清單由國務院發布或者批準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外國投資者待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家發改委副主任寧吉喆此前表示,我們正會同有關部門和各地方,全面清理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之外領域的對外資單獨設置的準入限制,確保市場準入內外資標準一致,這就是對外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

此外,據王晨介紹,外商投資在準入後,也可享受國民待遇,國家對內資和外資的監督管理,適用相同的法律制度和規則。寧吉喆此前提出,推進在政府採購、標準制定、產業政策、科技政策、資質許可、注冊登記、上市融資等方面給予外資企業公平待遇,這就是對外資實行準入後的國民待遇。

禁止行政手段強製轉讓技術

草案規定,國家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鼓勵基於自願原則和商業規則開展技術合作。外商投資過程中技術合作的條件由投資各方遵循公平原則平等協商確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製轉讓技術。

寧吉喆此前表示,確立了外商投資促進和保護制度,明確規定國家依法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製轉讓技術,這必將為外商投資權益提供更全面、更有力的法治保障。立法通過後,國家發改委將狠抓遵照執行。

全國政協委員、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所長張宇燕認為,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外資特別是技術密集型的外資,將在長期內扮演促進經濟增長的一個重要角色。“因此,我們需要給外商一個非常良好的法制環境,這也是培育國際經濟合作、實施全方位對外開放非常重要的內容。”

外資並購需接受反壟斷審查

草案提出,外國投資者並購中國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規定接受經營者集中審查。

草案一審後,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建議增加外商投資並購反壟斷審查的規定。對此,二審稿采納了上述建議。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晨穎表示,對外資並購進行反壟斷審查是全球通行慣例。外商投資法增加相關內容,體現了對反壟斷法和外商投資法兩部法律的協調和銜接。

對外經貿大學競爭法中心高級研究員張昕指出,二審稿增加了反壟斷審查的相關內容,更多是對依法進行反壟斷審查的宣示或重申,也是對外商投資行為相關法律風險進行提示,進一步體現了一視同仁、平等對待的原則。

03

焦點

港澳台資如何管理

關於外商投資的界定,王晨介紹,草案對外商投資進行了界定,即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以下四類具體情形:一是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二是外國投資者取得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三是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項目;四是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資。

這一表述與此前全國人大公布的草案相同。而港澳台“三資”並沒有像過去的三個外資法一樣被含入其中。在草案二審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曾提出“外商投資法生效或者實施那天開始,以前的外資三法都沒有了,港澳台的投資是什麽法律基礎給它保障?”

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發言人張業遂此前表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都是中國的一部分,同時港澳台屬於單獨關稅區,來自港澳台的投資既不同於外資,也不完全等同於內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實踐中,對港澳台投資一直參照外商投資進行管理。制定外商投資法不會改變國家對港澳台投資的法律適用安排,相關制度還將根據實踐需要不斷修改完善。

地方政府可否制定政策

在促進投資方面,王晨在會上介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在法定權限內制定外商投資促進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而在前兩次審議中,可否賦予地方政府制定政策的權力是代表們討論的焦點議題。不少常委會組成人員指出,通過外商投資法的立法進程,可有效規範地方各級政府的外商投資促進政策,逐步實現招商和產業政策由差異化、選擇性向普惠化、功能性方向轉變。

李飛躍委員層指出,對於我國東中西部的發展極不平衡,各地的情況千差萬別的實際來說,全國性的法律要靠地方的配套來細化和落實。但他同時也建議,在保留上述條款的同時,應考慮增加“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有關外商投資方面地方性法規”的內容。

鄭功成則認為,從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來看,我國的外商投資政策宜統一,地方可以采取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公共服務等措施,但不宜賦予地方各級政府制定促進政策的權力。應防止在土地供給、資源、行政審批等方面特事特辦、允許不繳或少繳社會保險費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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