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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言”2年劉德華索賠200萬,黑心商嫌貴:你又沒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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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有沒有發現,有時走在街上會看見一些不知名的十八線品牌,卻能請到劉德華、周星馳這樣的一線明星代言?

這是不少演藝圈名人都經歷過的“尷尬”,自己肖像出現在某產品或外包裝上,其實自己和企業並無任何合作,只是莫名“被代言”了。

據報導,香港四大天王之一的劉德華,前段時間也陷入這樣的尷尬中。浙江一家淨水器生產企業,從2016年12月用到2018年3月,在未經得劉德華的同意下,私自取用了劉德華的肖像和簽名,使用在自己的官網、產品上,甚至還製作了巨幅廣告牌……

劉德華方因此將這個商家告上了法庭,控告對方侵犯其肖像權。

劉德華公司認為,劉德華作為從事演藝事業30年的藝人,肖像和姓名都有很高的聲譽和商業價值。這家公司誤導民眾,對劉德華的商業價值造成不可逆轉的後果。要求對方公司賠償並公開道歉,賠償金額200萬,並需支付合理使用費1萬。

至於這200萬是怎麽算出來的呢?劉德華的委託律師表示,這是參考張柏芝的。

因為法院曾經判過一家侵犯張柏芝肖像權的案件,當時判決侵權方賠償張柏芝100萬元,而劉德華的藝人能力和水準地位高於張柏芝,因此要求了200萬的賠償。

其實早在2014年,據傳劉德華的廣告代言費就在5000萬左右。

可是被告並不認同,他們反駁,自己是合法通過其他公司取得用來宣傳劉德華的照片,沒有侵犯劉德華的權利,甚至認為就算真的侵權了,劉德華也沒有損失,認為賠償金過高了。

其實對於這個索賠費用,劉德華方已經算是友好的了,去年周星馳被一建材公司侵權,他開出的賠償條件是3000萬,包括1元精神損失費,並且要發表持續時間為90日的致歉聲明。

目前案件在杭州的法院審理中,未有最後判決。不過從這被告的邏輯看來,也真是夠強詞奪理的了。看到該新聞的網友都支持劉德華要好好維權。

你們認為200萬的索賠算高嗎?

微信號:ilovemis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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