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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教丨教師懲戒學生和教育部門處罰教師,都得依法依規

作者 | 熊丙奇 教育學者、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

圖源 | 東方IC

有微博網友近日爆料稱,今年5月,因用課本拍打逃課學生,山東日照五蓮二中班主任楊某被學校停職一個月、取消評優,師德考核不及格。近兩個月後,五蓮縣教體局下發文件,對該教師追加處罰,要求學校新學期不再聘用該教師,並將其納入信用“黑名單”。五蓮縣教體局一名工作人員向媒體記者證實,網傳消息為實。“責成學校不再聘用(楊某),是指五蓮二中不再聘用該教師,其他學校還是可以聘用。”

不少網友對教育部門的追加處罰,頗為不解,雖然並沒有剝奪這名教師的教師資格,但是,教育部門的處罰,對這名教師繼續從教的影響是很大,該校不再聘用,同時將其納入“黑名單”,將使其在短期很難找到工作。輿論的普遍反應是“處罰過重”。

在筆者看來,這起事件之所以引起輿論關注,是因為不少教師“感同身受”:懲戒違規學生不當,很可能就變為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教師將由此受到違反師德規範的處罰,而如果學生家長還繼續不依不饒,地方教育為息事寧人就會加重處罰。當前,教師懲戒學生無法可依,教育部門處罰教師也沒有做到依法治教。最近頒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提到“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現實中教師懲戒學生面臨的困境,要求加快制定實施細則,以明確懲戒教育的尺度,把教師從懲戒教育的困惑中解放出來。

對於違紀違規學生,要糾正其不良行為與習慣,是需要適當的懲戒的。這一點大家都同意。可是,何謂適當的懲戒,卻沒有明確的說法。比如教師罰站學生,是懲戒還是體罰?要落實教師懲戒權,就必須有懲戒的細則,要根據學生違紀違規的具體情節,明確誰來進行懲戒,進行怎樣的懲戒,教師如過度(濫用)懲戒權,要對教師進行怎樣的處罰,等等。

從學生的違紀違規行為看,對於學生的課堂違紀行為,為維護課堂秩序,教師應該有直接懲戒權,細則應該明確學生有哪些違紀行為,教師可進行怎樣的懲戒。比如,學生上課高聲喧嘩,破壞課堂秩序,第一次教師可以提出警告;如果警告後學生再違反課堂紀律,教師可罰站學生5分鐘;如果罰站後,學生還不遵守課堂紀律,教師可把學生請出教室,交給保安處理。製訂這樣的細則,要聽取教師、家長和學生的意見,細則通過後,要告訴所有家長和學生。教師嚴格按照這一細則進行懲戒教育,就不會再陷入是懲戒還是體罰的爭議。而對於學生在課堂之外的違規違紀行為,那就屬於校園公共事務,對這類行為的懲戒權,就不在教師手中,而應該由學校按校規處理。

如果教師超出細則規定處罰學生,被學生和家長投訴,那教育部門、學校應該成立獨立的調查組,進行調查,在調查過程中,要聽取當事教師的申辯,調查組要根據調查結果,作出處罰建議,再由學校、教育部門進行最終的處罰。這確保處罰依據事實,公平、公正。不根據事實,為平息家長的意見而問責教師,不但不尊重教師,也會讓更多教師采取消極的態度來對待學生的教育,既然管學生會惹來麻煩,那何苦呢?

以此分析這起事件,這名教師處罰逃課學生,用書本拍打,這一行為顯然超出了懲戒教育的範疇,屬於體罰學生的行為,但是,對於懲戒學生,當前並沒有具體的懲戒細則。如果對於學生逃課行為,有明確的懲戒細則,規定這類行為屬於違反學校規定(而不是課堂秩序),要教師把學生逃課情況報告給學校,由學校的學生事務中心(這一中心應由校領導、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專業人士共同組成)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按照校規對學生進行處罰,那麽,教師在面對學生的逃課行為時,就會按懲戒細則進行,而學生因逃課被處罰,也“心服口服”。

教育部門在對教師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時,也並沒有按照嚴肅的程序進行,總體而言,第一次處罰,不論對當事教師還是社會輿論,是可以接受的,畢竟教師的懲戒行為過頭,涉嫌體罰學生,違反師德規範。而為何要追加處罰,還把教師納入“黑名單”,教育部門必須給出合理、合法的解釋,任何對教師和學生的處罰依據都應該公開,而不是遮遮掩掩。這是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沒有清晰的尺度的教師懲戒學生,以及不問青紅皂白的對教師問責,都不是依法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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