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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孩”已全面放開,收養“二孩”也未嘗不可

於平 時評作者

我國有大量無家可歸的孤兒享受不到家庭的溫暖,也有大量有愛心的家庭渴望獲得養育孩子的幸福。這個訴求理應得到滿足。

“‘二孩’政策已全面放開,《收養法》仍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這已不適應當前人口形勢,應放開這一限制。”日前,全國人大代表方燕建議,在符合當地計生政策的前提下,收養人可以收養多名子女。

這無疑切中了某些現實問題。事實上,《收養法》不僅將收養子女人數限定為一人,同時還規定,收養人必須無子女。這些規定難言合理,對於收養人和被收養者都未必有利。其實,收養人有子女,反而更適合收養,畢竟有過子女養育的經驗,且審查機構可以通過其之前養育子女的表現,更好地進行收養審核把關。

《收養法》當初制定這些規定,很大程度上受到當時二孩尚未放開的生育政策背景影響。而如今,“二孩”已經全面放開,將收養政策跟計生“一孩”的政策對表的思維已不合時宜。

《收養法》的立法思路,其實與“計劃生育”不必有太大關係,而應回歸到收養行為本身去考慮:是否對被收養的未成年人有利,是否篩選出合格的收養人,是不是能保護好收養雙方的權益。所以,除了禁止收養“二孩”,《收養法》中其他諸如“收養人必須年滿30周歲”等限制,是否應繼續存在,也值得討論。

在消除不合理門檻的同時,對於收養審查的漏洞也需要補上,例如對收養人進行心理健康評估的機制,對收養人家庭生活情況的評估機制,以及收養跟蹤評估機制——由專門人員會定期到收養家庭了解收養孩童情況,通過社區、學校等途徑,掌握孩子的真實境遇。

我國有大量無家可歸的孤兒享受不到家庭的溫暖,也有大量有愛心的家庭渴望獲得養育孩子的幸福。這個訴求理應得到滿足。《收養法》應當是一部有溫度、通人情的法律,它應當呵護家庭人倫之愛,盡可能幫助更多孤兒找到自己合適的家。故而,對於允許收養不止一孩的建議,有關各方不妨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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