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交通銀行寧夏兩宗違法遭罰 辦貨物貿易對外付匯出格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20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今日公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寧夏回族自治區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寧匯檢罰〔2019〕1號)顯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回族自治區分行存在為不在名錄內企業辦理貨物貿易對外付匯業務;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企業提交的貿易進出口交易單證與貿易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匯發〔2012〕38號)第四條、《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匯發〔2012〕38號)第九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寧夏回族自治區分局對其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合計人民幣412426.23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前款規定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匯發〔2012〕38號)第四條規定: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對企業提交的貿易進出口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貿易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匯發〔2012〕38號)第九條規定:外匯局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向金融機構發布全國企業名錄。金融機構不得為不在名錄的企業直接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不在名錄的企業應當到外匯局辦理名錄登記手續。

以下為原文: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