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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洪武與永樂時期的軍職優撫待遇

作者:史遇春

按照明朝舊有的制度,明太祖(朱元璋)洪武時期(公元1368~公元1398年),軍職人員的優撫,大略如下:

一、因病亡故者

軍職人員,若因病亡故,其子弟年滿十五歲、可以承襲其官職的,必須比試武藝,凡成績合格者,才能被選用為軍職。如果比試武藝時,沒有過關,是不能入選軍職的。

二、年老無子者

軍職人員,如果年老無子,朝廷給予全俸。

三、早亡而妻子守寡者

軍職人員,如果早亡,其妻守寡的,朝廷每月予其妻給俸二石。

四、兒子因患病導致殘疾而無法承襲者

軍職人員,若因病亡故,其子原本可以承襲、但因患病而導致身體殘疾、不能承襲的,朝廷每月為其子支俸三石。

其子因身體殘疾而不能承襲其父之軍職,在其父亡故十年之內,其子若生有兒子,則其子之子,可承襲祖父的軍職。當然,按照規定,其子之子,須年滿十五歲,並比試武藝合格。

其子因身體殘疾而不能承襲其父之軍職,在其父亡故十年之後,若其子生有兒子,則其子之子,不能承襲祖父的軍職。按照朝廷的規定,其子之子,不再歸屬軍籍,根據朝廷的命令,其子之子便成為普通民眾,入民籍。

五、無子而有孤女者

軍職人員,若其身後沒有兒子,而有孤女,朝廷月給其孤女俸五石,直至其孤女年至十五歲,才停止給俸。這也被稱之為優養。

六、子弟年幼還未承襲軍職者

軍職人員,在其亡故後,按照規定,其子弟可以承襲、但因年齡未滿十五歲,此間,朝廷也給予其可承襲之子弟全俸。這也被稱之為優給。

七、在任犯罪死於牢獄,子弟應優給者

軍職人員,在其任內犯罪、禁押在監期間亡故的,其子弟按朝廷規定,原本可以享受優給的(全俸),在此情況下,只能月給半俸。

八、出幼即承襲者

軍職人員,在其亡故之後,其子弟剛滿十五歲(所謂出幼)就承襲軍職的,朝廷規定,可以在其父兄所在的原衛任職,免於調遣到其他衛所。

九、年齡二十歲以上者

軍職人員,亡故之後,凡其子弟承襲父兄軍職時,年齡在二十歲以上者,全都要調離父兄所在原衛,按朝廷規定,仍舊支予全俸。

到了明成祖(朱棣)永樂(公元1403年~公元1424年)年間,朝廷對舊有的軍職優撫制度進行了改易。

一、凡是尊奉天子的命令,參與征討經營,取得功勳的軍職人員,在病亡之後,其子弟全部被容許,承襲年齡可推遲一歲,至十六歲時,入軍職。

二、凡年滿十六歲,承襲父兄軍職的人員,不需要進行武藝比試,可以直接入軍職。

三、父亡故,其子因身患殘疾而不能承襲軍職的,朝廷給予全俸,並終身享用。

其子因殘疾而不能承襲其父的軍職,在其父亡故後,無十年之限制,十年之內或十年之後,若其子生有兒子,則其子之子,均可承襲祖父的軍職。

四、軍職在任內犯罪、禁押在監期間亡故的,其子弟按朝廷規定,可以承襲的,不論年齡是剛滿十六歲歲、還是超過二十歲,全部可在其父兄所在原衛任職,全部免於調遣其他衛所。

五、父亡故,孤女享受朝廷優養的,不再受年滿十五歲的限制,直到其嫁人,才停止優養。

朱棣掌權之後,對於那些跟著他征戰經營的官員,凡事都比以前的官員優厚。凡是跟著朱棣征戰經營的官員,都被稱之為新官。那些跟著朱棣的父親朱元璋打江山的開國功臣,都被稱之為舊官。

筆記《菽園雜記》的作者陸容,曾經在明朝的武選清吏司(官署名,明清時期兵部下設的機構,掌考武官的品級、選授、升調、功賞之事,考查各地之險要,分別建置營汛;管理少數民族聚居的土司武官承襲、封贈等事。)任職。

陸容私下認為:

高皇(朱元璋)以布衣之士起家,在群雄競逐之中獲取天下;文皇(朱棣)以藩王身份、起家於府邸之中,在自家親人手中奪得了天下。二者相比,他們獲取江山的難易程度當然十分清楚。但是,朱棣掌權之後,對待功臣的制度措施,卻是這般厚此薄彼。這樣的做法,就國家治理的大格局來看,似乎是不大穩妥的。

關於此事,陸容也曾經打算上疏,請求朝廷對所有功臣,一例體恤,使得法令制度整齊均一,不要有輕重薄厚的痕跡。不過,還沒等陸容上疏,他就外升其他職務了。這事也就此作罷了。

陸容說,他記述此事的目的,就是希望等侯有志同道合的人時,能將此事上陳朝廷。

本文依據明人鄧士龍所編《國朝典故》卷之八十三明人陸容所著《菽園雜記》十一中的一節而成。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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