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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在連鎖品牌店辦健身卡後搬家 想轉卡商家不許

  辦健身卡後搬家 想轉卡商家不許

  專家點評:全省預付式消費糾紛年增四成多,涉4大問題

  預付式消費越來越普遍,但相關的糾紛也屢見不鮮。據江蘇省消保委人士介紹,2017年全省預付式消費糾紛呈持續增長狀態,涉及退卡退款的糾紛多達15990件,比2016年同期(11065件)增長44.5%,其中凸顯的4大問題迫切需要解決。

  案例回放

  辦卡後搬家了 想轉卡商家不肯

  南京市消費者陳女士2016年9月在南京某品牌連鎖健身俱樂部辦理健身卡,合約期限26個月。2017年6月,因搬家無法繼續在該門市消費,故準備轉讓此卡。但該門市拒絕辦理變更,理由為合約中約定不退卡不轉卡。經協商,商家同意轉卡,但需收取轉卡費800元。

  省消保委調查發現,合約中存在不平等格式條款,即規定消費者不得變更、解除合約的情況,此類條款減輕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負擔,應屬無效。省消保委約談了該品牌總部的相關負責人,指出其連鎖門市的合約中多項條款明顯違反《合約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並指導全面整改。最後經營者為陳女士辦理了免費轉卡。

  專家點評

  預付式消費糾紛問題主要在4方面

  省消保委人士介紹,2017年全省預付式消費糾紛呈持續增長狀態,涉及退卡退款的糾紛多達15990件,比2016年同期(11065件)增長44.5%。 存在主要問題是:

  1、經營者髮夾無準入門檻、髮夾資金缺乏規製,消費者資金安全權處於高風險狀態。

  2、經營者規避法律責任,不與消費者簽訂書面合約,極易引發後續交易風險。經營者發售預付卡的行為,屬於一種合約行為。但經營者在發售預付卡時,普遍未與消費者簽訂書面合約,甚至連單方面擬定的書面格式條款都沒有。這不僅導致了合約內容的不確定性,也導致了其易變性,經營者因此而置消費者知情權於不顧,甚至在消費者持卡期間隨意變更服務內容,提升商品或服務價格、降低服務品質,減輕或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的負擔和風險。如在預付卡上標注“有效期滿卡內餘額一律作廢”、“此卡丟失,本店概不負責”等。使用消費卡和優惠券時被告知不能同時使用或者只能限額使用;在使用時間、服務的範圍上設定條件,單方面作出強製規定,剝奪消費者的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3、連鎖經營的總部與加盟商之間、髮夾方責任權利不清,消費者的信賴利益易受侵害。當發生加盟商因經營不善而關門時,總部以各自髮夾為由拒絕承擔加盟商的後續履約責任,由於現有法律對此缺乏剛性約束,使消費者的信賴利益受到嚴重損害。

  4、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不明,退卡機制沒有建立,消費者求償權不能得到保障。

  雖然2017年7月1日,《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正式實施,其中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條都專門對預付式消費中的合約簽署、髮夾限額、退卡方式及損害賠償、總部與加盟店之間的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各地執行的情況並不樂觀,很多經營者對地方法規充耳不聞,相關執法部門互相推諉,造成有法難依的現象,給消費者維權帶來困難。

  律師說法

  格式合約不得排除消費者權利 否則相應的條款無效

  上海市海華永泰(南京)律師事務所吳昊律師分析,本案中,消費者在健身俱樂部辦理了健身卡,就是建立了合約關係。通常情況下,合約都是健身房單方面擬定的,用於反覆締約的格式合約。對於格式合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合約中不得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免除經營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若含有,則相應的條款無效。

  2017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對於預付卡的退卡也做出了最新的規定,即消費者有權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內無理由要求退款,經營者可以扣除已產生的合理費用。對於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未消費的,應當全額退款並承擔預付款的利息;已消費的,應當按照原約定的優惠方案扣除已經消費的金額,予以退款並承擔退款部分的利息。

  現實生活中,消費者在辦卡的過程中,面對冗長、複雜的格式條款,一般不會仔細閱讀、審查,而商家的工作人員為了省事,通常也不會進行提示說明。如果消費者不是據理力爭,商家通常也不會允許修改合約條款。因此,雙方在簽訂格式條款的過程中,消費者本身就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以上案例中,健身房單方面所聲稱的“售出不退”本身就是將消費者的退卡之路直接堵死,因此是無效的。面對這種情況,消費者可以通過向消保委投訴或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陳楚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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