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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空姐勞動合約被“打散” 國航單方面解約被起訴

  十年空姐勞動合約被“打散” 國航單方面解約被起訴

  劉洋

  新京報快訊(記者劉洋)在國航服務了近十年的空姐李桃(化名),因工作期間變更了一次勞動合約的簽署部門,不僅無法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約,還單方面被公司解約。為此,李桃不服仲裁結果,認為自己一直與被告存在勞動關係,以對方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為由將中國國際航空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對方賠償經濟補償金10萬餘元。3月30日下午,該案在順義法院開庭審理。國航表示,和李桃的合約只有三年,不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關係。

  十年老空姐 期間因“轉製”改變簽約方

  李桃稱,其2006年開始參加工作,從事國航空姐近十年間,她先是和國航的全資子公司“北京金鳳凰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鳳凰”)簽勞務派遣合約,第一次從2006年簽到2014年,第二次續約從2014年1月簽到2017年。在和“金鳳凰”續約半年多後,李桃被告知有機會和國航直接簽約。“這個被稱作‘轉製’,當時公司宣傳說,只要簽轉到國航就成了‘國航人’,這是很光榮的。”李桃說,她2014年9月1日直接和“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簽約,簽約前,按規定和“金鳳凰”簽署了一份“自願離職”的合約。

  然而在和國航簽約的3年快期滿、李桃準備續約時,她卻被告知國航不準備和她續約了。“經理跟我說‘公司不打算和你續簽了’,沒有任何理由。”李桃說,“作為一名服務了十年的老乘務員,我的忠誠度是很高的,我的事業、一切都在客艙裡。”據她稱,國航否認和她有十年合約,隻承認3年合約,對此次不續約答應賠償“3+1”的經濟損失。

  “事實上,被告是通過設立關聯公司、交替變換用人部門與其簽訂勞動合約的方式,打散空姐的勞動年限,使她們無法依法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約。”李桃的訴訟代理人顏謹律師事務所律師顏青認為,根據勞動合約法相關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部門連續工作滿十年的;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約的情形,勞動者可以和用人部門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約。國航此舉(即“轉製”)是在誘導“這些即將達到無固定期限的空姐”轉換勞動合約簽約方,存在惡意規避勞動合約法。

  “她無法判斷這其中的法律關係,她認為從勞務派遣到簽約國航是一種福利,所以才和‘金鳳凰’簽了自願離職的協定,但如果當時不簽這份‘霸王條款’,她也沒有辦法和國航簽約。”顏青表示,李桃從2006年起服務於國航,她的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均無變化,乘務員崗位亦非國航的臨時性、輔助性、可替代性的崗位,且國航對她進行崗前培訓、一直為她繳納住房公積金和社保,“事實上她一直與國航存在勞動關係,如今國航系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李桃為此提起勞動仲裁。

  國航稱“轉製”屬自願 此前不應算進年限

  在勞動仲裁中,國航則否認和李桃在2014年9月1日簽約前的勞動關係,表示李桃在“金鳳凰”工作的年限不應當與在國航的年限連續計算,並稱李桃後來和國航簽約是自願行為。金鳳凰則辯稱,2014年8月底,李桃是自願和“金鳳凰”解除勞動合約的,不應該要補償金。

  經仲裁,順義區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社會保險關係和住房公積金的繳納關係的建立,並不能等同於勞動關係的建立,在和金鳳凰的辭職報告、勞動合約、終止勞動合約審批表等互相印證下,采信國航與李桃建立勞動關係的起始時間為2014年9月1日,最後裁決,國航支付李桃終止勞動合約經濟補償金1.7萬元(4個月工資),駁回其他仲裁請求。

  對此,李桃不服仲裁結果,以對方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為由將國航告上法院。今天下午該案在順義法院開庭審理。

  被告國航答辯表示,李桃和被告於2014年9月1日簽訂勞動合約,期限三年,僅簽訂一次勞動合約,雙方不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關係,要求駁回原告起訴。“國航在‘派遣製勞動關係轉換改革’時,已就相關事宜告知員工,系國航依法深化改革用工制度。”被告代理人稱,當時向員工明確了,“和國航簽約”還是“繼續和金鳳凰簽約”屬於自願,因此國航不存在“規避”和“強迫”。關於經濟補償金的數額,國航方面表示,2014年8月29日是李桃個人原因向“金鳳凰”提交辭職報告,因此其此前工作年限不應該計算進國航的年限。

  “綜合當時的情況看,2014年8月李桃正懷孕,她和金鳳凰解約是‘自願’,也不拿任何經濟賠償金,她可能一分錢都不要嗎?因為她當時不認為那是‘解除’,而認為是‘轉換’。”在法庭詢問中,李桃代理人顏青介紹,當時的大背景是國航要進行“轉正、轉製”,從空姐中“考核選拔”出人員和國航簽約,“挑選的都是乘務長職位的空姐,對員工來講是個獎勵。”顏青認為,如今國航稱和李桃沒有長期勞動關係,是違法的。對此,被告稱,和李桃一樣情況的空姐只有兩個,另一個已調解。

  雙方同意調解,該案將庭後組織調解。

責任編輯:王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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