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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這17種抗癌藥不佔「葯佔比」

日前,國家醫保局會同有關部門聯合發布《關於做好17種國家醫保談判抗癌藥執行落實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做好17種國家醫保談判抗癌藥執行落實工作。

通知明確規定,不得以費用總控、「葯佔比」和醫療機構基本用藥目錄等為由影響談判藥品的供應與合理用藥需求。

今年6月,國家醫保局啟動了新一輪抗癌藥醫保準入專項談判工作。44個目錄外獨家抗癌藥經過專家評審和投票遴選,並徵得企業意願,最終17個藥品獲得談判成功。

10月8日,國家醫保局印發《關於將17種抗癌藥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範圍的通知》,將阿扎胞苷等17種藥品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乙類範圍,並確定了醫保支付標準,要求各省確保11月底前開始執行。

本次納入藥品目錄的17個藥品中包括12個實體腫瘤葯和5個血液腫瘤葯,均為臨床必需、療效確切、參保人員需求迫切的腫瘤治療藥品,涉及非小細胞肺癌、腎癌、結直腸癌、黑色素瘤、淋巴瘤等多個癌種。

17個談判藥品價格,與平均零售價相比,平均降幅達56.7%,大部分進口藥品談判後的支付標準低於周邊國家或地區市場價格,平均低36%。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新進醫保的17種抗癌藥品中,有10種藥品均為2017年之後上市的品種。

關於做好17種國家醫保談判抗癌藥執行落實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衛生健康委 :

為貫徹國務院長官有關批示精神,做好《國家醫療保障局關於將17種抗癌藥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範圍的通知》(醫保發〔2018〕17號,以下簡稱17號檔案)落實工作,保障談判藥品的正常供應,切實保證患者儘早買得到、用得上、可報銷國家醫保準入新納入的談判抗癌藥品,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談判藥品的落地工作

國家醫療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抗癌藥醫保準入專項談判,將阿扎胞苷等17種抗癌藥(以下簡稱「談判藥品」)納入醫保藥品目錄乙類範圍並同步確定醫保支付標準,是堅決落實國務院「督促推動抗癌藥加快降價」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各地要深刻領會黨中央、國務院對減輕患者用藥負擔的決心,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按要求做好談判藥品的落地工作,切實保障參保人員用藥權益。

二、做好掛網採購和支付工作

各省(區、市)藥品集中採購部門要按照17號檔案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將談判藥品按醫保支付標準在省級藥品集中採購平台上公開掛網。醫療機構要根據臨床需求及時採購併合理使用。各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要抓緊調整資訊系統,制定談判藥品結算管理辦法,確保11月底前按規定支付談判藥品費用。各地應嚴格執行17號文確定的支付標準和限定支付範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相關藥品企業進行再次談判。

三、完善相關管理政策

各地醫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衛生健康部門要採取措施,做好談判藥品的供應保障工作。醫保部門開展2018年醫療機構年底費用清算時,談判藥品費用不納入總額控制範圍,對合理使用談判藥品的費用要按規定單獨核算保障;在制定2019年總額控制指標時,統籌考慮談判藥品合理使用等因素,及時調整基金支付額度,保障醫療機構藥品供應和患者用藥需求。衛生健康部門要進一步健全完善腫瘤診療規範和抗腫瘤藥物臨床應用指南,指導醫療機構按照腫瘤治療規範和診療能力配備必需藥品、優化用藥結構,充分發揮臨床藥師作用,進一步強化合理用藥考核,促進抗腫瘤藥物在臨床規範合理使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綜合考慮談判藥品的適應證與使用政策等,保障工傷醫療合理用藥需求。

各地醫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要根據職責對談判藥品執行情況提出具體要求,加強指導和調度,不得以費用總控、「葯佔比」和醫療機構基本用藥目錄等為由影響談判藥品的供應與合理用藥需求。各地要及時報告相關工作進展情況及存在問題,對進展緩慢、沒有按照規定時限執行政策的省份,國家醫療保障局將適時督促通報。

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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