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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體檢亂象:三甲醫院體檢正常,一月後晚期胰腺癌,三月後病逝

摘要:孫某所在部門組織員工到被告醫院進行體檢,體檢中心出具報告一切正常。一月後被診斷為胰腺癌四期,不久離世。被告XX醫院為淮安市三級甲等醫院,具有較高的醫療診斷水準,但其未盡到相關診療注意義務,酌情確定被告XX醫院賠償原告劉玉梅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

隨著健康理念不斷深入人心,體檢機構應運而生,成為守護人們健康的一道防線。然而由於行業準入門檻過低,水準良莠不齊、發展不均衡等現象也很突出。在行業迅速發展的同時,健康體檢中心出現了多種問題。目前體檢機構普遍重設備、輕醫生,重化驗、輕診斷,檢前健康評估和檢後追蹤指導流於形式,健康管理專業人才、全科醫生比較匱乏,影響健康體檢的準確性和指導性。為加強健康體檢管理,促進健康體檢規範有序進行,保護和增進人民群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條例》等法律法規,衛生部早在2009年就頒布了《健康體檢管理暫行規定》衛醫政發〔2009〕77號。健康體檢的亂象不僅出現在民營體檢機構,也出現在公立醫院,甚至三甲醫院。

2014年8月12日,孫某所在部門組織員工到被告XX醫院進行體檢,被告XX醫院體檢中心出具的孫某腫瘤篩查分析報告單顯示,其腫瘤蛋白指紋圖譜一切正常。2014年9月18日,孫某因腹部疼痛到淮安市第一人民醫院(以下簡稱「市一院」)就診,經診斷為胰腺癌,雖經治療,仍在2014年11月2日被診斷為胰腺癌Ⅳ期,不久離世。被告XX醫院作為淮安市三級甲等醫院,具有較高的醫療診斷水準,但其未盡到相關診療注意義務,未出具相應的風險提示報告,致孫某不能及時就醫治療,治療無效死亡。被告XX醫院誤診、漏診行為是導致孫某不能及時治療的主要原因,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醫療鑒定認為,醫方在體檢中彩超已發現「左腎內極低回聲50*45mm佔位」,根據胰腺癌細胞生物學特徵,結合MRI檢查所示即為胰腺癌,但未引起重視,亦未告知患者進行進一步檢查,以明確佔位的性質,存在過錯,導致患者胰腺癌延誤診斷1個月,但與患者死亡無因果關係,醫方的醫療過錯行為與患者的死亡無因果關係。法院認為,被告XX醫院的過錯行為侵害了孫某對延續自身健康和提高生存可能性的期待利益,此種延續健康和提高生存可能性的期待,是健康權和生命權的內在要求,具有人格利益,故原告劉玉梅要求被告XX醫院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酌情確定被告XX醫院賠償原告劉玉梅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09主席令11屆第21號)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孫某在被告XX醫院進行體檢,並進行彩超檢查、蛋白指紋圖譜腫瘤篩查等,經淮安市醫學會鑒定,確定體檢當時孫某已為胰腺癌晚期,胰腺癌為孫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孫某的死亡與被告XX醫院的診療行為雖無直接的因果關係,但被告XX醫院在體檢中彩超已發現「左腎內極低回聲50*45mm佔位」,卻未引起足夠重視,亦未履行及時的告知義務,經醫學會鑒定造成孫某胰腺癌延誤診斷1個月,導致孫某未能採取更加積極措施進行治療。健康體檢是指通過醫學手段和方法對受檢者進行身體檢查,了解受檢者健康狀況,××線索和健康隱患的診療行為。體檢行為屬於廣義的醫療行為。在醫療損害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中,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醫務人員的行為過錯是侵權責任成立的必要條件之一。

作者說明:本文對原法院裁判文書中的醫學專業術語和法言法語做了簡化,並壓縮了篇幅。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釋法,發揮法的指引作用。若有表達不清晰產生歧義之處或有專業研究需求者,請參見原文(劉玉梅與中國人民解放軍第XX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5)河民初字第30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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