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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港澳一體化:研究進一步取消或放寬對港澳投資者的限制

2月1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綱要提出,提升粵港澳大灣區的市場一體化水準,包括推進投資的便利化、貿易的自由化和人員貨物的往來便利化。

“9+2”城市視作統一市場

具體來說,在推進投資便利化上,要落實內地與香港、澳門CEPA系列協議,推動對港澳在金融、教育、法律及爭議解決、航運、物流、鐵路運輸、電信、中醫藥、建築及相關工程等領域實施特別開放措施,研究進一步取消或放寬對港澳投資者的資質要求、持股比例、行業準入等限制等。

在推動貿易自由化上,加快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設,推進口岸監管部門間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研究優化相關管理措施,進一步便利港澳企業拓展內地市場等。

在促進人員貨物往來便利化上,通過電子化、信息化等手段,不斷提高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使用便利化水準。研究為符合條件的珠三角九市人員赴港澳開展商務、科研、專業服務等提供更加便利的簽注安排。統籌研究外國人在粵港澳大灣區內的便利通行政策和優化管理措施。

廣東省社科院國際經濟研究所副所長鄧江年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上述規劃在這方面還是頗有亮點,把大灣區‘9+2’城市當作統一市場來進行的,商品市場、人力資源市場等等,還有商品流通之間更便利的措施,將整個市場的營商環境作為重中之重,提出了更好的商事制度改革的安排、三地通關的安排等等。

CEPA系列協議多次被提及

一個值得注意的點是,此次綱要中多次提到CEPA系列協議。比如說:“落實內地與香港、澳門CEPA系列協議,推動對港澳在金融、教育、法律及爭議解決、航運、物流、鐵路運輸、電信、中醫藥、建築及相關工程等領域實施特別開放措施”,“在廣東為港澳投資者和相關從業人員提供一站式服務,更好落實CEPA框架下對港澳開放措施。提升投資便利化水準”,“落實內地與香港、澳門CEPA服務貿易協議,進一步減少限制條件,不斷提升內地與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水準”等。

作為內地與港澳經貿合作的重要平台,CEPA(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不僅是內地開放程度最高的自由貿易協議,也是在粵港澳大灣區概念提出後促進三地市場一體化最重要的政策支持。

2018年3月,德勤在其發布的白皮書《從“世界工廠”到“世界級灣區”——粵港澳大灣區發展建議》(下稱“德勤白皮書”)中指出,從改革開放至今,中國內地和香港和澳門之間基於CEPA以及中國內地和香港和澳門簽署的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等政策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已有十分密切的人才、貨物和資金的流通,充分發揮和實現了區域合作的協同效應。

CEPA於2003年6月在香港正式簽署。此後,在2004年至2013年的10年中,雙方每年均簽署一次補充協議。2015年底,為推動內地與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的自由化,CEPA第一個子協議《服務貿易協議》簽署。

2017年6月和12月,內地與香港、澳門分別簽署了CEPA下的投資協議和經濟技術合作協議,標誌內地與港澳經貿交流合作邁入新階段。

2018年12月,內地與香港、澳門又分別簽署了CEPA下的《貨物貿易協議》。原產香港的貨物進口內地將全面享受零關稅。協議還提出一系列推動貨物貿易便利化的合作措施,創新通關模式,探索“聯合查驗、一次放行”“入境檢驗、出境監控”等多種合作查驗模式,提升口岸貨物通關能力和效率,便利大灣區內貨物更加自由流動。

以上四個子協議的簽署,標誌著國家“十三五”規劃中推動CEPA升級的目標提前完成,把CEPA提升至一份更全面的現代化自由貿易框架協議。

2017年,廣東對港澳進出口額、實際吸收港澳投資和對港澳投資分別佔全省的17.3%、82.8%和57.5%。

在CEPA上, 還需要進一步的動作。廣東省社科院區域與企業競爭力研究中心主任丁力對第一財經記者說:“就CEPA而言,廣東的積極性相對較高,港澳的熱情有待進一步激發,因為很多領域是大門開了,小門沒開,這需要更多的政策配套。”

持續創新和改革推動市場一體化

此外,粵港澳三地政府在制度上的持續創新和改革,也在推動市場一體化的形成。

比如,廣東加大簡政放權的力度,著力優化營商環境,以加強整個區域的招商引資競爭力;香港利用其資金、貿易、人才的優勢以及一帶一路“走出去”等機遇,不斷吸引大灣區企業以香港作為業務、財務和融資的首選地點;澳門則作為一帶一路中國與葡語地區的平台和聯繫人,協助粵港澳大灣區企業對外開拓發展。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主任葛長偉日前表示,2019年廣東將重點探索粵港澳三地市場規則對接,進一步優化大灣區內地在市場準入、產權保護、法制保障、政務服務等方面的制度安排,落實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深化與港澳在人才培養、資格互認、標準制定等服務貿易相關領域合作,推動全面實現粵港澳投資貿易自由化便利化,打造國際一流的營商環境。

德勤白皮書也建議,在資本流動方面,可以考慮給大灣區區內企業貿易和投資提供更多便利,例如在符合國家規定的前提下,可以給區內企業更多外匯留存,在具體制定安排上更加靈活方便。引進外資上,應全面實施和落實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和準入前國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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