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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衍生刑案數遠高公眾所知說明啥

光明網評論員

昨天(5月14日)有媒體報導了來自北京海澱法院網的一則消息,該消息稱滴滴司機所犯刑事案件“從地域範圍上橫跨全國,從時間範圍上集中在近三年,從罪名性質從殺人、搶劫等惡性案件到故意傷害、詐騙、盜竊不等;但都顯示,滴滴平台所衍生的刑事案件數量,遠高於為公眾知悉”。

上述消息所例舉的滴滴網約車司機的刑事犯罪,可謂觸目驚心,讓人不寒而栗。滴滴網約車司機在短短幾年內竟有如此高的犯罪率,卻從未見滴滴出面披露過這些案件,並由此提示、警示過網約車消費者注意人身安全。不僅如此,滴滴在秘而不宣這些由其網約車司機所犯的刑事案件的同時,公眾也並未見其因此而改進網約車司機的審查、嚴格把關、降低其司機所犯的刑事案件數的實際效果。從媒體公開報導看,滴滴網約車司機引發糾紛及其治安、刑事案件的數量日益增多,而伴隨的卻是投訴管道不暢、反饋遲緩等滴滴頑疾,直至最近發生的滴滴投資人被司機毆打、年輕女空乘遭司機殺害的案件發生。

網約車進入公共出行交通領域,打破舊有的計程車市場格局,方向正確。但是,方向正確並不代表和保證運營商的運營行為就一定正確。網約車運營商參與的是公共出行交通,其服務帶有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的性質。因此,在相當程度上,網約車運營商提供的服務必須滿足公共產品的基本要求。而所有作為公共產品的服務,其最最基本的底線就是安全。公共產品服務領域,當然不是淨土,也同樣避免不了發生各種事故乃至治安和刑事案件,但是,無論如何,公共產品服務絕不能成為事故、治安和刑事案件的高發地。正是從這一點來看,滴滴在提供其服務的同時,沒有守住保證公眾安全這一底線。

參與公共出行交通領域的服務,其運營商當然要按市場規則行事。這就是說,不能、也沒有必要讓參與公共出行交通領域服務的運營商賠錢提供公共產品。但是,運營商既選擇進入帶有提供公共產品性質的服務領域,那麽,就意味著其認可了公共產品屬性,知曉了提供公共產品所應有的義務。這一點,決定了如滴滴這樣的運營商,其公司業務性質、日常運營和內部管理皆非純粹的資本運作遊戲。運營商在此領域成功的標誌,不僅在於市場業績,同樣在於其是否提升了公共產品的品質。

如果隻憑著一時資本實力闖入半開半放的市場,不僅沒有促進市場競爭,反而利用競爭度尚低的環境形成新的壟斷,又滋生壟斷者的毛病,那麽,這樣的運營商不論進入到第幾輪融資,也不論是估值幾何的獨角獸,到頭來也必定落得資本耗竭的斷角獸的結局。企業發展史、市場競爭史中的無數事例表明,無論資本多麽雄厚的運營商,以其糟糕的產品品質去與買方博弈,從未有過勝績。

據上述消息,滴滴司機劫殺女乘客案件並非只有最近發生的這一起。早在2016年5月,滴滴司機潘某趁一單身女搭載其車之機,脅迫該女通過手機轉账7000元,後因該女見有警車經過並喊救命,潘某將其殺害後拋屍逃離。消息披露說,“因滴滴出行而引發的強奸、猥褻案件基數較大,手法多為通過搭載乘客(女)並在後續交往中實施侵害”,“作為一個深植於日常消費、掌握海量數據和交易量的公司,現在也許是時候要求滴滴出行拿出徹底整治的方案了;而這顯然不是100萬懸賞和暫停現有注冊審核能夠解決的”。這一次,且看滴滴如何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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