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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時評:願“經常謾罵也算家暴”不再是新聞

作者:沈彬(系澎湃新聞首席評論員)

近日,陝西省司法廳就《陝西省實施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媒體找出的亮點之一是,“經常性謾罵”也屬於家暴。《辦法》擬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經常性謾罵也算家暴”引發了輿論的熱烈討論,一方面公眾感到了欣喜,另外一方面也擔心:能不能管得住這樣的“非典型家暴”?家暴的外延越來越廣了,是不是會稀釋反家暴的法律保護力度?

其實,“經常性謾罵是家暴”並不算新聞,是已經實施了整整三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上白紙黑字的內容。當初立法時,“冷暴力”該不該納入反家暴法,曾是討論的焦點之一。當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陳蔚文就提出,暴力有硬暴力和軟暴力,立法的一審稿的規定主要是硬暴力,但除此之外,還有很多包括精神上的,或其他形式的軟暴力。最終“經常性謾罵、恐嚇”等精神侵害也被寫入了《反家暴法》中。

《反家暴法》實施三年以來成果顯著,但是製裁的對象往往還是傳統的肢體暴力行為,精神侵害、冷暴力、長期謾罵羞辱這些行為,鮮有納入執法範圍的,這就導致了這些權益可能被架空,形成權利的“玻璃門”。這次輿論場對“經常謾罵也算家暴”表現出的驚訝,本身也說明這方面的欠账嚴重,很多人尚不清楚這原來已經是法律的明文規定。

另一方面,社會上仍有很多人並不把“冷暴力”看作多嚴重的事。之前,中國法學會針對3500個家庭做的相關調查中,居然有50%的受訪者仍錯誤地認為限制妻子與朋友交往、長期不與妻子說話、恥笑妻子的缺陷弱點等精神層面的暴力,並不算是家庭暴力。社會集體意識和國家法治文明水準是相輔相成的,社會普遍不把“冷暴力”當成一回事,恰恰是需要通過執法來強化、宣示的普法短板。

“無救濟,則無權利”,如果沒有現實可行的救濟渠道,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就難被全社會所接受。將精神侵害列入家暴的內容,不僅需要法律的原則性規定,還需要細化的執法標準,以及通過鮮活的個案執法,將權利的金色界標釘在全社會的集體意識中,讓受害者敢於維權,讓實施長期謾罵的施暴者心有怵惕,也是要讓基層執法者知道該怎麽處理。

其實,“經常性謾罵”雖然沒有動手打人,其造成的社會危害一點不比肢體暴力小,“軟刀子殺人更可怕”。不同於看得見的拳打腳踢,“冷暴力”的表現形式更加多樣和隱蔽,這也給當事人維權舉證、警方執法、婦聯等機構介入調查帶來了困難。

《反家暴法》已經實施了三年,地方的配套措施不能夠再重複原則性的規定,還是得根據三年以來執法的經驗提供細化的可執行方案。這次陝西的《辦法》明確:“本辦法所稱家庭暴力的認定不以損害的實際發生為必要。”這就把家庭暴力從一個“結果犯”變成一個“行為犯”,家庭暴力不限於事後能夠驗傷的暴力,還指向及時製止暴力行為本身,這就意味著反家暴措施,不僅是“悲劇”之後的懲罰,也可以將關口前置,將家庭暴力及時杜絕在初期。此外,陝西的《辦法》中提供了一系列可執行的措施,對家暴“情節特別輕微,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警察機關可以依法對加害人出具告誡書,並且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還要進行跟蹤回訪,檢查告誡書落實情況。

已實施三年的《反家暴法》,明確規定了反精神侵害的原則性內容,打開了權利的“天花板”,地方落實當提供更切實可行的執法標準,願“長期謾罵也算家暴”不再是新聞,而是法治之下的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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