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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督學成為幼兒園“標配”,配套監管措施仍需完善

記者|黎文婕

教育部門對幼兒園的監管力度進一步加強,責任督學將成為幼兒園“標配”。

日前,教育部印發《幼兒園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簡稱《辦法》),要求各地根據《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並於2019年底前實現本行政區域內所有經審批注冊的幼兒園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全覆蓋,民辦幼兒園也涵蓋其中。

事實上,教育督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確定的一項基本教育制度,指的是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為行政區域內每所經過審批注冊的學校配備責任督學,對學校實施經常性監督的工作形式。

覆蓋從學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全過程的《教育督導條例》早在2012年就開始施行。2013年,國務院印發《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使得責任督學制度在我國得以推行。但直到2016年,《幼兒園工作規程》才明確,“幼兒園應當依法接受教育督導部門的督導。”

政策推行背後一個現實的原因是,學前教育在近年來迅速發展的同時,出現了諸多問題。幼兒園校車事故、幼兒園教師虐童案等都曾將學前教育推向風口浪尖。

“目前,雖然幼兒園規範辦園有了較為完善的制度體系,但政策完備不等於監管到位,現實中幼兒園的日常規範管理工作大部分還是由園方自主控制,缺乏外部監管,很容易造成管理盲區。”北京師范大學中國教育與社會發展研究院講師高莉認為,在這種背景之下,建立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制度勢在必行。

此次印發的《辦法》要求,教育督導部門要為行政區域內每一所經審批注冊的幼兒園(含民辦)配備責任督學,原則上按照1人負責5所左右幼兒園的標準配備責任督學。各幼兒園需在大門顯著位置公布責任督學的信息,此標牌將由教育督導部門統一製作。

責任督學需參照《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規程》對幼兒園實施督導,每月至少督導一次。當幼兒園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或事故時,責任督學需要第一時間到達現場,並報告上級督導部門。

對於拒絕或阻撓責任督學督導、不按要求整改的幼兒園,教育督導部門將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另外,督導結果和責任督學建議將成為幼兒園綜合評價、主要負責人考評問責的重要依據。

在高莉看來,“責任督學是政府、幼兒園、家長、社區、教師的橋梁。責任督學就像基層的片警一樣,有效延伸了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視角與觸角,解決了教育治理的最後一公里問題。”

事實上,在《辦法》印發之前,已有地方性督導實施辦法相繼落地。2017年11月,在紅黃藍虐童事件後,北京市教委要求北京各區立即協商安排,為區域內每所幼兒園配備一位責任督學。2017年年底,北京市16區(含燕山)已配備835名幼兒園責任督學,掛牌到917所公辦園和661所經審批的民辦園。同年12月,《四川省幼兒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實施辦法》也正式印發。此後,全國多地陸續提出幼兒園督導措施。

但在這個過程中,部分地區的責任督學制度也出現了一些問題。

“在每月的隨訪督導中,有的督學把自己當成聯繫學校的領導者,認為自己是政府派去的‘欽差大臣’,往往以自己的想法左右學校的辦學思想。”山西省太谷縣教科局教研室的副主任田光澤曾撰文指出,督導的最終目的應該是解決督學在督導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但在現實中,往往隻注重督查和反饋,忽略了問題的整改。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教育督導評估研究所研究員程蓓也發現,督學的培訓與考核制度仍待完善,“目前一些區縣僅採用計算出勤率的方式進行考核,而部分督學由於多種原因不能有效掌握培訓內容,大大削弱了培訓效果。”

她建議,“國際上相當數量的國家對督學培訓有跟蹤考核機制,在每個階段的學習和培訓之後,必須通過考核才能參與下一階段的工作。這些方法都值得我們借鑒。”

四川省陶行知研究會副會長湯勇則認為,“根據《辦法》規定,責任督學的監督監管責任不可謂不重大,那麽怎麽讓責任督學不成為’稻草人’,怎麽能夠保證責任督學在整個監督過程中做到不偏不倚、公正無私,這就有一個陽光督學的問題,需要健全幼兒園監管長效機制和對責任督學有效再監督的保障機制。”

湯勇建議,要制定和落實崗位職責標準、工作流程標準和痕跡管理辦法。通過制定《幼兒園責任掛牌督學聘用、管理及考核細則》、《幼兒園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指南》和《幼兒園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手冊》等,真正做到督導工作有章可循,有規可依。

湯勇也告訴界面新聞,“當務之急,政府應研究和製訂一些配套措施和政策,讓責任督學更好地發揮監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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