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地下期貨黑洞調查

  2018-07-30 來源: 作者:佐佑

  編者按:小偷少了,騙子多了。不少人都受過薦股電話、陌生美女加社交账號聊投資等騷擾,大約5%的被“行銷”者最終會加入各類“投資”微信群。等待他們的,是什麽樣的套路?食物鏈上的各方又如何盈利?警察打擊這類違法犯罪行為的同時,又面臨哪些困難……記者經過多方走訪、核實,最終完整剖析出整條產業鏈的運行邏輯。希望通過我們的報導,讓更多人了解並防範,最大程度地消除行騙者的生存土壤。

  證券時報記者 佐佑

  一、大學生

  一天,深圳龍華網警大隊的民警,接到了一個很奇怪的電話,電話是一個剛出校門不久的大學生打來的。他說最近找了一份工作,上班地點高大上,工作也很輕鬆。

  “這不是很好嘛,你報什麽警啊?”

  他說,很害怕。

  這份令人羨慕的好工作,為什麽會讓人害怕呢?

  “您好,我是摩根財富的工作人員,我們將送你1隻明天早上大幅拉升的股票……”

  我們接到這種電話,聽到這裡,一般有兩種反應:

  1.直接掛掉電話。

  2.好奇,問對方是哪隻股票。

  可能對你來說,這兩種應對方式完全取決於心情,然而對於打電話的人來說,當你的反饋是第二種的話,他心裡可是狂喜的,因為當你問完這句話,他5元錢就到手了。

  報警的大學生,他的工作就是負責打這種電話。他所在的部門為推廣部,他要做的事很簡單:接通電話後,了解客戶有無股票、期貨操作經驗或者意向。

  他們的工資是底薪+提成。每接通一個有潛在合作意向的電話,提成為5元錢。

  大學生把第二種客戶記下來,工作即完成。下一步工作由經過專門話術培訓的業務部門接手。

  順著大學生的線索,警方找到了他的老闆。

  二、小老闆

  大學生的老闆是個初中生,1990年出生,很年輕。

  年輕,閱歷卻不淺。去年5月至今年4月,他旗下的公司作為上海磐古實業有限公司的代理商,僅一年時間,就獲得了2000萬元左右的返傭。

  90後,初中生,1年,2000萬元,這麽賺錢,代理什麽?

  據小老闆介紹,今年4月之前,他代理上海磐古實業有限公司旗下的磐期寶,發展客戶炒香港的恆指期貨。

  4月之後代理上海阿期米德公司的原油期貨,炒的是內地的原油期貨。

  有別於傳統的黑平台,小老闆代理的客戶操作,都是真實交易,進到了期貨交易所系統。

  雖然交易的品種不同,但套路都一樣。小老闆賺錢的方式也一樣,就是賺取客戶的手續費。

  一開頭的套路很俗:

  1.廣撒網。通過電話、網絡聊天等方式,圈定目標客戶。

  2.培養客戶。圈定客戶後,由經過話術技巧培訓的業務人員與客戶溝通,讓客戶相信他們是正規的期貨公司,將客戶拉入微信群。

  3.進群後,安排專人在群內熱烈討論,引導客戶進入直播間,裡面有講師上課,群裡除了少數幾個客戶外,其他全部是“托”。講師會在不經意間曬出巨額盈利單,“托”們就會附和,說這麽好賺,帶我們做吧。

  4.當有客戶願意開戶時,就會被引到小老闆旗下一家名為深圳恆盈投資資訊谘詢有限公司的網站上填寫客戶資料並開戶。

  看到這裡,你可能要問,開戶為啥不是在期貨公司,而是在一個投資公司的網站呢?這是因為,老師在講課的時候,推薦的交易品種,恆指期貨或者原油期貨,都有開戶門檻。比如說恆指期貨,要去香港的券商開戶;原油期貨開戶需要50萬驗資,很多投資者沒有開戶資格或者條件,或者嫌手續繁瑣,但老師說得又那麽誘人,投資者迫不及待想馬上開戶賺錢。那怎麽辦?恆盈投資可以為大家提供開戶和交易通道。

  更誘人的是,當客戶開好戶並轉入資金之後,小老闆的公司會給他們3倍的配資資金,並且不需要利息,只在客戶交易時按400元/手的標準收取手續費。

  三、幕後的配資方

  小老闆畢竟稚嫩,農村出來沒幾年,又是初中生,就算這兩年賺了點錢,相對於龐大的期貨配資生意,也只是小巫見大巫。那他又是如何給客戶配資的呢?

  其實在小老闆的背後,還有資金實力雄厚的大老闆。

  大老闆有錢。他給小老闆的客戶提供配資,每年收取15%的利息。

  大老闆有勢。他給小老闆提供正規開戶的期貨账戶。

  我們並沒有採訪到大老闆,但最近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份有關股指期貨配資案的判決書,可以讓我們一窺這些大老闆的運作軌跡:

  1.A公司老闆要求員工余某、蔡某等多人以個人名義在多個期貨公司開設自然人股指期貨账戶,為達到開戶要求,公司為余某等人每人墊付50萬元人民幣。

  2.A公司與上述員工簽訂《借名開戶協定書》、《委託書》,約定借用他們名義開戶用於經營期貨,開設账戶的資料、銀行卡等均由公司保管並使用。

  3.A公司利用資管軟體,在上述账戶下開設多個子账戶。

  4.A公司與數家期貨公司工作人員達成中介人協定,由中介人介紹期貨配資客戶給A公司,A公司向中介人返傭。

  四、核心角色之軟體商

  在這些環節當中,一款相對於大小老闆來說安全可控(對投資者來說未必安全)的交易軟體至關重要。

  正規的交易軟體肯定是不行的,2015年股票和期貨配資業務已被全國叫停,恆生電子(600570,股吧)、上海銘創及同花順(300033,股吧)均領到巨額罰單,他們退出了。但隨之而來的市場空白很快被其他公司填滿。證券時報記者在調查中發現,配資公司反覆提及的交易平台主要有三個:信管家、博易大師、上海吉投。

  以上軟體小老闆的公司都使用過。但為了更安全,最好跟軟體商的聯繫更緊密一些。他當下使用的軟體,跟他的業務是完全綁定在一起的。他所收取的400元手續費中,就有40元要分給軟體商。

  這家軟體商並不是一個單純的軟體商。如果是單純的軟體商,他隻收賣軟體的錢,頂多後期收點維護費。但是在這裡,他跟小老闆是分成關係,即每手40元的手續費由他先扣取,剩下的360元分到小老闆。軟體只是一個工具,他才是整個產業鏈的核心,他是小老闆的上線,他上連期貨公司、配資公司,中間有自己的交易平台,下面他有眾多像小老闆這樣的下線。

  2017年5月至今年4月,小老闆做的是香港恆指期貨的配資業務,對接的期貨公司是日發期貨,用的平台叫磐期寶,上家是上海磐古,也即他是上海磐古的代理商,短短不到一年時間,上海磐古給他的傭金就達到2000萬元。

  而現在,小老闆是上海阿期米德的代理商,經營模式跟上海磐古一模一樣,隻不過這一次,他們做的產品是原油期貨,對接的期貨公司是國內某大型期貨公司。

  據小老闆交代,上海磐古和阿期米德這兩家公司,是同一個老闆。

  此外,如果軟體商有足夠多的代理商,資金規模巨大,就有了跟期貨公司談條件的砝碼。比如說,期貨公司本身收取客戶手續費20元/手,那麽,軟體商就可以要求期貨公司按每手2元返傭。

  這,才是幕後的大佬。

  五、食物鏈之代理夫妻檔

  小老闆的公司不算小,有近百人,部門也多。當他把架構搭起來之後,再招講師、代理。基於互聯網技術,很多東西是可以共享的。比如說講師,布置一個講課室花費不菲,但布置好講課室和講師到位之後,100個人聽課和10000個人聽課,投入其實就沒什麽區別了。而10000人所產生的經濟效應,顯然大大超過100人。

  怎麽讓10000個人來聽課?招代理。

  小吳夫妻倆剛從江西老家來到深圳,在網上成為小老闆的下線,在簡單的身份驗證之後,得到一張專屬的推廣邀請碼。

  夫妻倆分工合作,先用美女頭像注冊十幾個微信號,並且建立多個微信群,然後通過各種方式大量加人微信,引人進群、聽課。一旦客戶有了開戶意向,他即給出自己專屬的邀請碼,平台會自動識別,客戶就屬於他拉的人。

  代理可以說完全不用投入任何固定資產,只要一部電腦、一部手機即可。找到客戶,引導入微信群,進入直播間,讓客戶開戶,轉入資金,然後就可以等著錢滾滾而來了。客戶萬萬沒有想到,網絡那頭意氣風發、標榜公司實力是如何如何強大的工作人員,其實只是一間幽暗的農民房裡的一對小夫妻。

  小老闆給代理的手續費也很豐厚。客戶每手400元的手續費,軟體商得40元,小老闆自己拿60元,剩下的300元全給代理。

  所以代理所招來的客戶數量,遠遠多於小老闆公司自己開發的客戶。

  六、食物鏈之講師

  在直播間裡侃侃而談、形象近乎為股神的老師,又是什麽來頭?真相令人詫異。他們當中的大多數人,也只是初中生,自己投資做得不怎麽樣,靠著幾本技術分析的書,大談技術傳承、救投資者於水火,其實只是為了自己討一口飯吃。

  一旦你開戶後,他一定會慫恿你反覆交易,因為小老闆的提成是:客戶的每手交易,講師提成0.2元~1元,跟客戶聯繫的業務員提成20元~40元。為啥業務員提成收入會高過講師呢?因為講師主要靠做量,一個業務員最多幾十個客戶;但一個講師,可能同時開幾個直播間,面向幾百上千人講課,這些聽課的人一旦交易,講師都要提成。

  七、投資者

  以上所有人,他們的利潤,都是來自投資者所支付的400元/手的手續費。

  正規的原油期貨手續費是20元/手,恆盈投資收的是400元/手,是前者的20倍。

  此外,在小老闆的平台上,客戶交易原油期貨,規定每手僅需5000元,也就是說,你買50000元的原油期貨,就得分為10手,手續費是4000元。

  5000元的交易,400元的手續費,這是什麽概念呢?記者計算了一下,即使沒有任何投資損失產生,僅僅只需要交易12.5次,光扣手續費,就能把5000元本金扣光。

  而且,無論是業務員,還是講課的老師,都會不斷提醒客戶,國內期貨晚上休市的時候,國際期貨還在交易,為了避免外盤影響,持倉不要過夜,每天買進的都要賣出。這樣客戶每天都要給公司手續費。

  這裡大家又會產生一個疑問,為什麽投資者會接受400元這麽高的手續費呢?除了可能達不到50萬的開戶門檻之外,還有個重要的原因,即在這個平台上交易,除了配資3倍杠杆外,還可以額外加3倍左右的杠杆,最終每手原油期貨只需5000元。

  每手5000元又是什麽概念呢?目前原油期貨主力合約大概是480元/桶,1手合約的價格是48萬元,按照交易所7%的保證金制度(目前已有部分品種調整至5.5%或6%),正規買1手原油期貨需要保證金3.36萬元左右,但是在恆盈投資提供的平台上,買1手僅需5000元,等於放大了6倍的杠杆,那麽,投資者在該平台投資原油期貨,真實的杠杆率是多少呢?96倍。

  96倍的杠杆率,再加上高得離譜的手續費,這對原油期貨知之甚少、甚至壓根不懂的投資者而言,意味著什麽?即如果買錯了方向,原油1%左右的波幅,投資者即會爆倉!可以說異常凶險。

  八、警察

  7月初,深圳龍華警方查封了小老闆的公司,抓了40多人。在普通民眾看來,這事兒乾得漂亮,大快人心!然而對於警察來說,抓人只是開始,抓了人之後的後續處理,並不比抓人輕鬆。

  A.筆錄。按照要求,每個嫌疑人需要做5份筆錄,40多人就是200多份筆錄。

  B.調查取證。對於嫌疑人交代的問題,要做好核實,固定證據,這類證據分散在全國各地,派出所需要派出民警去各地取證,比如說要有期貨公司的交割單、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資金流水數據、交易軟體前後端交易數據等等,這些公司分布在不同的城市。更為頭疼的是,這些交易、勾連的雙方,可能相互不認識,也不會見面,隻憑一個網名聯繫,有的辦公地點還具有一定的隱蔽性,需要向各地派出民警,辦案成本高。

  C.尋找事主。一個平台存在時間往往只有兩三個月,“收割”一批投資者後就被廢棄,再購買一批投資者資訊,設立新的平台進行詐騙。投資者並不知道現在的“大富投資”就是以前的“大摩財富”,所以很難找事主,受害者遍及全國各地,同樣具有取證難、成本高等問題。

  D.證據的取捨。有的證據可能已經銷毀了,假如說小老闆公司的員工,用一個155的手機號跟受害者聯繫,但後來把這張155的卡扔掉了,員工和受害者都確認用了這個155的號進行聯繫,但沒有物證,這條線索就無法采納。

  E.整理材料。抓到人以後,不能說太難取證就不搞了,必須在限定的時間內收集所有證據,形成完整的案卷資料移送至檢察院。

  一個傳統的偷竊案件,人在這抓的,東西在這丟的,人贓俱獲,可以較快結案。而當前這種互聯網案件,利益鏈條盤根錯節,涉及面廣,跨地域甚至跨國界都非常普遍,給案件偵破帶來了極大難度。

  “目前這類網絡金融犯罪,只有極少數幾個大城市在進行打擊,大部分城市並不具備打擊的條件。一是經費限制,比如事主在深圳受騙報警,但經過我們偵察,騙子遠在東北,時空距離遙遠,幾個民警從深圳到東北,差旅費用很高,一個案子,要走好多個城市,這一塊費用是很大的。二是這種案件對金融的認知要求非常高。騙術不斷推陳出新,隱蔽性強,利益鏈條盤根錯節,有些問題連金融科班出身的專業人士都看不懂,這要求民警不僅要具備非常扎實的金融功底,還要有很強的洞察力,這就需要專門配備懂金融的警務人員,這也是很難實現的。”龍華網警支隊的賀曉磊警官介紹。

  可見,對於這類騙局,警察打擊的僅僅只是冰山一角,大量藏身網絡的金融犯罪行為仍在上演,昨日一天,記者就接到了3個薦股電話。據統計,大約5%被“電話行銷”過的受害者會入群。一旦被騙,你甚至根本不知道騙你的人姓甚名誰,是男是女,在哪裡。冤無頭,債無主,幾乎沒有騙子用真實的電話卡、銀行卡,很難核實騙子的真實身份。

  即使在這個案件中,抓獲了犯罪嫌疑人,但並不意味著你可以拿到被騙的資金。第一,錢可能已經被揮霍了,沒辦法追回;第二,警察找不到你,受害者遍布全國,你也不知道騙你的人已經抓到了,因為你不認識他。這些人經常變換身份,一張口就是一個新公司。

  這類案件,從以往的判決來看,部分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部分被認定為詐騙罪。法律規定,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所以如果有過類似被騙經歷的投資者,一定要及時報案,留下記錄,以免警察抓到人找不到受害者。

  當然最重要的,還是自己要提高警惕,碰到社交軟體上主動加好友的陌生人需多個心眼,多點防範。網絡上的騙子是抓不完的。如果騙局經過廣泛的報導後,沒有了行騙的土壤,騙子會再進行騙術的更新換代。騙子不會消失,只會改頭換面。當他們嘗到輕輕鬆松日賺鬥金的滋味之後,其他職業很難引起他們的興趣。在這些紛繁複雜的騙術面前,我們以不變應萬變,只需牢牢記住一點:天上不會掉餡餅。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責任編輯:李佳佳 HN153)

責任編輯:吳化章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