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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叫停先予仲裁 二手車抵押房抵押等網貸催收轉型

  高法叫停先予仲裁 網貸催收轉型

  來源:北京商報

  二手車抵押、房抵貸等網貸平台先行與借款人簽署仲裁決議的模式將成為歷史。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仲裁機構“先予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立案、執行等法律適用問題的批複》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0次會議審議通過,於2018年6月12日施行。批複明確,網絡借貸合約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機構在糾紛發生前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執行申請。分析人士認為,該模式被否,對於將該方式作為催收重要手段的網貸平台而言,貸後風控思路將發生轉變,風控薄弱的平台不良數據隨之也可能在短期內攀升。

  “先予仲裁” 模式被否

  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由於金融監管政策原因,網貸平台自身被禁止提供增信措施,有些網貸平台就通過引入仲裁,為借貸交易的信用背書,部分仲裁機構為拓展仲裁業務而創新出“先予仲裁”。據悉,這些仲裁機構服務對象主要是大型網貸平台,借款人是分散在全國各地的網民,金額一般為數百元至數萬元。

  然而這種創新的仲裁模式被最高人民法院叫停。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就“先予仲裁”立案、執行等法律適用問題的批複答記者問時,明確仲裁機構在當事人未發生網絡借貸合約糾紛時,先予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不應作為執行案件立案受理。

  “從‘先予仲裁’案件特點看,當事人間只是存在發生糾紛的可能性或者風險,仲裁機構在糾紛未實際發生時,事先直接徑行作出給付裁決或者調解書,脫離了仲裁的基本原理和制度目的。因此,我們認為,此類文書雖然名為仲裁裁決書、調解書,但不是民事訴訟法、仲裁法意義上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其性質類似於對合約進行見證。對這類所謂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強製執行,缺乏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解釋道。

  何為“先予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表示,“先予仲裁”的模式為當事人在簽訂、履行網絡借貸合約且未發生糾紛時,即請求仲裁機構依其現有協定先行作出具有約束力和執行力的法律文書,包括仲裁調解書和根據調解協定製作的仲裁裁決。部分仲裁機構近年受理此類案件數量達百萬件。

  以網貸行業為例子,借款人將車輛抵押在某網貸平台時,若該平台引入“先予仲裁”程式,那借款人需要在簽訂借款協定時同步簽訂一份“先予仲裁”協定。若後期借款人未能按時還款,平台就可以申請仲裁委簽發裁決書,倘若借款人不履行裁決,那平台可申請法院強製執行。 

  對借款人“不公”

  在分析人士看來,“先予仲裁”這類新仲裁方式的確有若乾“優點”,如結案時間短,審理、舉證、送達環節程式簡化,省略了保全程式、降低維權成本,防範債務人的違約風險等,尤其是“給不少機構貸後催收帶來方便”,所以得到了包括銀行、基金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及網貸平台在內的許多機構青睞。但是這種模式對於借款人並不公平。

  盈燦谘詢高級研究員張葉霞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先予仲裁”對借款人的權利進行多項限制,比如規定借款人對平台提交的借款合約或者其他支付憑證等相關材料表示無異議、放棄提供證據、答辯權等權利,而“先予仲裁”不經審理或調解程式,直接執行事先達成的協定,剝奪了借款人的基本程式權利,影響正確、公正裁決。此外,部分借款合約僅顯示了借款人和P2P網貸平台,未列明投資人。債權關係不明,即使借款人執行仲裁決議,對象也不能具體到出借人。

  更為重要的是,由於網貸行業魚龍混雜,一些仲裁機構也在一定程度上給違規的現金貸機構以及“套路貸”機構提供便利。在業內人士看來,在一些“先予仲裁”案件中,部分被執行人實際取得借款明顯低於協定載明的債權金額,仲裁機構對此未嚴格核實,變相加重了債務人利息責任。一些債權人未取得互聯網金融特許經營執照,存在非法經營問題,使另一方當事人掉入精心設定的“套路”之中。

  而這些提供“先予仲裁”的仲裁機構多為自負盈虧的民間機構。北京尋真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德怡表示,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書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一樣,具有可強製執行的效力。而仲裁機構是自負盈虧的,它們收入的主要來源是當事人交納的仲裁費用。因此,仲裁機構具有拓展業務領域的壓力和動力。一些地方的仲裁機構為了拓展業務來源,在業務發展上偏離了仲裁法所設定的範圍。

  期待“陽光催收”

  此番最高院態度將已經采取“先予仲裁”手段的網貸平台打回原型,部分依靠貸後催收進行風控的平台不良率恐上升。

  “對部分在格式條款中寫入‘先予仲裁’條款的網貸平台而言,原客戶交易協定中的該類型條款將歸於無效,平台應努力與客戶達成新的爭議解決條款。”王德怡說道。

  據了解,目前,互金平台的催收方式主要有三種,首先是內部催收,也就是平台自設催收部門進行催收工作,一般而言,M1以內屬於內催。超過M1後,平台會委外催收,打包給第三方催收公司進行催收。若催收無效,會啟動網絡仲裁,按照“先予仲裁”條款,強製執行合約中的抵押物。此前,有業內人士透露,在二手車貸市場,收車的催收方式是多數平台的核心風控,也就是說,之前平台主要依靠收車來進行催收。

  張葉霞表示,“先予仲裁”被否後,平台將不能根據借款人簽訂的調解協定請求仲裁裁決,對於將該方式作為催收重要手段的平台而言,可能貸後風控將出現薄弱環節,平台的不良數據隨之也可能在短期內攀升。

  “催收是基於已經存在的預期債權進行,對於尚未形成的債務糾紛,提前給一方執行另一方財產的‘特權’,著實不妥。催生出畸形的‘先予執行’,側面反映了網貸行業急需司法救濟手段。” 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如是說。

  不過,一位網貸平台相關人士向北京商報記者表示,最高法此次否定“先予仲裁”,不影響糾紛的實際解決,若借款人出現逾期不還款,仍可通過仲裁或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解決糾紛。未來,期待行業能夠建立“人工智能+律師函+信用”的模式,依托法律和人工智能等實現“陽光催收”。

  北京商報記者 崔啟斌 宋亦桐

  “先予仲裁”的六大特徵

  一 合約當天即簽訂調解協定

  二 相關文書簽署、送達等均在網絡上完成

  三 部分合約上僅有借款人和居間人(即網貸平台)

  四 調解協定上的申請人為網貸平台,而網貸平台的經營範圍不包括金融借貸業務

  五 調解協定對借款人的權利進行諸多限制

  六 合約不論是否發生實質性或者公開性爭議,均認為是仲裁案件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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